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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误检致人名誉财产受损要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07:36
【问题提示】权威部分误检艾滋病致人声誉和产业受损,该怎么担责?【关键提示】误检使别人当了两年半艾滋患者,期间遭受声誉及产业丢失,闯祸部分既要因损害声誉权而承当精力损害补偿职责,也要因损害声誉权而承当由此形成的产业丢失。【事例索引】一审: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9)碑民一初字698号(2009年11月2日)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终字第11号(2010年1月8日)【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疾病防备控制中心,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65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战强,男,1976年2月15日出世,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堡子村182号。原审被告陕西省疾病防备控制中心,住所地西安市建东街3号。原审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疾病防备控制中心,住所地西安市翠华北路345号。2005年11月15日,原告冯战强因吸毒被西安市劳教所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5月底,雁塔区疾控中心帮忙西安市劳教所收集冯战强血样,进行抽血化验,通过市疾控中心初筛为HIV抗体为阳性,省疾控中心确诊仍为阳性。省疾控中心于2006年6月9日出具了原告冯战强HIV抗体为阳性的陈述。同年6月,市疾控中心将原告冯战强的名字发布于艾滋病专报网。2008年8月,原告冯战强因车祸被送往西安市高新医院进行手术医治,经化验发现其并未感染艾滋病。2008年12月9日,由莲湖区疾控中心再次收集血样送省疾控中心检测,省疾控中心经检测出具了编号为08—233号HIV抗体检测承认被告,陈述定论为“HIV抗体阴性”。两份陈述备注栏中均有“仅对本次样本担任”的字样。2009年2月5日,陕西省艾滋病检测确诊中心给莲湖区疾控中心致函,内容为:“雁塔区疾病防备控制中心2006年5月底,帮忙西安市劳教所收集冯战强先生血样,初检阳性后送我中心确诊仍为阳性。2008年12月9日冯战强因其他原因,由莲湖区疾控中心再次收集血样送我中心检测为HIV抗体阴性。形成前阳后阴的状况有四种:一是送检血样弄错,二是送检血样被污染,三是实验室过失,四是呈现艾滋病“精英”现象(先确诊阳性而后转阴——笔者注)。剖析冯战强榜首份血样经多种试剂,多家单位初筛,承认均为阳性的状况,我中心以为此份血样受污染而错判的可能性大。对此,三级疾控体系对冯战强致歉。一起对冯先生没有感染艾滋病病毒表明欣喜并给予恭喜。咱们也诚望冯先生把握更多艾滋病防备常识,回绝艾滋病病毒于体外。后华商报于2009年2月6日以题为《误诊使他当了两年半艾滋患者》,2009年2月13日以题为《误诊艾滋病省市区三级疾控致歉》对此进行了报导。原告以因为被告的误检,给自己形成巨大的精力损伤及经济丢失,申述要求三被告:1、恢复声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2、补偿房租丢失50000元;3、补偿误工费39000元;4、补偿精力丢失费50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当。三被告均以自己无差错为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一审法院以为,公民享有声誉权。被告雁塔区疾控中心在合作西安市劳教所对被劳教人员进行抽血化验,原告的血样经市疾控中心初筛HIV抗体为阳性,省疾控中心对送检血样作了HIV抗体为阳性的陈述后,市疾控中心未慎重处理,而将原告姓各公布于艾滋病专报网,存在必定的差错。给原告带来无形的精力痛苦。市疾控中心应承当原告由此而带来的精力丢失。雁塔区疾控中心只担任收集血样,并未作出承认陈述,省疾控中心仅对送检血样担任,而不对被收集人担任,故不该承当侵权补偿职责。省艾滋病检测确诊中心致函莲湖区疾控中心,表明三级疾控体系对冯战强致歉。现原告要求三被告恢复声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因市疾控中心将原告名字公布于艾滋病专报网,故应由市疾控中心为原告恢复声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市疾控中心对冯战强精力丢失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原告建议房租丢失、误工费之诉讼请求,其未供给被误诊艾滋病与房租、误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建议本院不予支撑。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榜首百零一条、榜首百二十条、榜首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榜首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声誉权案子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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