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气、热力合同应如何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06:29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与供用电合同相同,都是一种继续供给合同。合同的标的,即水、气、热力,既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动力,也是一种特别的产品。供给方都是特别主体,只能是依法获得特定经营资历的供给企业。其合同都是供给人向使用人供给水、气或许热力,使用人付出价款的合同,两边当事人的联系都是一种生意联系。因为供用水、气、热力合同与供用电合同有许多共同点,因而这些合同能够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则。例如供用水合同中供水方的职责,就能够参照供用电合同的规则:供水方应当依照国家规则的供水质量标准和约好供水。假如供给的水没有到达国家规则的质量标准,给用户的健康形成危害的,供水方应当承当危害赔偿职责。一起,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又各有其特性,与供用电合同并不彻底相同,因而,只能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则,而不能彻底适用,怎么表现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特别性,还有待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