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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期限如何起算等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09: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期限怎么起算等问题的批复
(1964年8月13日(64)法研字第7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惩办研字第35号函已收阅。现对你们提出的,关于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期限怎么起算等两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其缓刑检测期限,应从判定确认之起核算二、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定前先行拘押的,其受拘押的日期是否折抵缓刑检测期限的问题,我院在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控制前拘押日数怎么折抵问题的批复中已作过回答:“缓刑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检测,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限内,假如没有再犯新罪,缓刑期满,原判的惩罚就不再履行。因而,不用把判定前的拘押日数折抵缓刑日期”。该批复曾抄送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持续遵照办理。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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