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21:02
在犯下罪过之后,到被拘捕,被申述,被判刑,仍是需求一个进程的,是需求一段时刻的。小编今日就带我们来看一下“审查申述阶段辩解词”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听讼网小编为你收拾以下内容,期望对你有协助。
关于娄XX涉嫌成心损伤罪一案防卫过当的辩解词
敬重的公诉人:
xxx律师事务所承受违法嫌疑人娄XX父亲娄XX的托付,指使我为违法嫌疑人娄XX成心损伤罪一案审查申述阶段的辩解人。辩解人经依法查阅本案有关卷宗资料,并与违法涉嫌人进行了会晤,对本案案情有了必定的了解。依据现实和法令,辩解人对本案提出如下辩解定见供公诉人酌量:
一、申述定见书确定娄XX涉嫌成心损伤罪,根本现实清楚,定性正确。辩解人对此案罪名的定性没有贰言。
二、娄XX在本案中具有正当防卫情节,侦办机关在申述定见书中没有予以确定是差错的。
1.依据辩解人会晤娄XX时其陈说的案情通过及娄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资料,可以复原案子的根本通过:娄XX在2010年3月30日清晨3时许接女友张XX回家,二人走到XX歌厅东边的方北村第一个门口时,遇到喝多酒的陈X、刘XX、XX三人,两边互为路人,谁也没招惹谁(关于事发原因,娄XX无任何差错),在两边走曩昔今后,娄XX听到有人说:“姐,你看这小子是装的吗?”,娄XX下意识的回头看,见到陈X正指着他骂,陈X见娄XX回头看就冲着他跑曩昔(陈X具有寻衅滋事的行为),娄XX就向西跑(想躲开陈X,没有损伤陈X的主意),跑了六、七步,见陈X再没追(陈X干什么去了?应该是去喊薛XX等人了),娄XX就和张XX持续向西走(娄XX此刻仍以为不会发作什么事情),走了几步后,娄XX忽然又听到后边有人跑的声响,回头看到有二个男的冲他跑过来(娄XX至今仍以为这两个人是陈X和刘XX),娄XX就捉住和其女友向西跑(娄XX仍是想躲开陈X等人,没有生事的主意),当娄XX跑到方北高层新开的大门口对面的快车道时被他们追上了,还没转过身来就被打了(娄XX是被陈X、薛XX二人追打),娄被二人打的抬不起头来,被打急眼了,就从包里拿出折叠刀(预备防卫),划了两下,想挣脱他们二人,但没能跑得了(不合法危害进行时),娄XX就用刀子捅抓他衣服的人,下意识的想捅那个人的大腿、腹部(正当防卫),捅了几刀后,没有人再打他了,也没有人再抓他了(危害中止),等娄抬起头看时见到陈X向东南方向跑了几步就扒地上了,然后,娄XX就与其女友跑走了(中止防卫)。
2.事发现场就在XX歌厅邻近,受害人一方开端有三人在场,后来陈X又喊来了薛XX等人,陈X占有了人和、有利地势等优势,陈X对此也心中有数;而娄XX一方只要二人,其女友张XX没有任何抗击的力气,娄XX显着处于下风。在这种形式下,陈X、薛XX对娄XX施行了不合法危害行为,不合法危害是先发作的。
3.娄XX被不合法危害的现实是客观存在的。娄XX被捕获时已曩昔一天多的时刻,其身上的多处伤情仍是很显着的存在。且娄XX是被陈X、薛XX二人损伤,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4.娄XX拿出刀子防卫时,陈X等人的不合法危害还没有中止。在娄XX刚开端发现有被危害的痕迹时就一向想躲离(和女友走开),并不想生事,在被陈X、薛凯旋二人追逐时,也是立刻走开,娄XX也是在躲跑的进程中被捉住并殴伤的,在娄XX拿出刀子时,两边并没有分隔而是扭打在一起,娄XX是在危害正在进行进程中施行防卫办法的。没有任何依据标明娄XX是在陈X危害中止后又拿出刀子进行防卫的。
5.娄XX在被陈X、薛XX二人追逐并躲跑的进程中并没有拿出刀子,若娄XX现已拿出刀子,娄XX不或许背对着陈X等人躲跑,按照常理,娄XX应拿刀子吓唬对方或面临陈X等人进行对殴,在对方赤手空拳而娄XX持刀的情况下,娄XX也不或许身体多处遭到损伤。
6.当陈X中止危害后,娄XX没有追逐走开的陈X,也没有施行任何的损伤行为,而是立刻离开了现场。由此也可印证娄XX的行为系防卫性质。
三、从客观成果看,娄XX的防卫行为超越了必要的极限,构成防卫过当。
娄XX的防卫行为形成受害人陈X抢救无效逝世,与娄XX被危害的程度相比照,超越了必要的极限,娄XX应当承当防卫过当的刑事职责,但不能因防卫过当就否定其防卫的正当性。
四、受害人一方的证人证言存在部分对立及不契合逻辑之处,有些情节不能彼此印证,且与受害人存在显着的利害关系,不能彻底作为定案的依据。
受害人一方的证人均是XX歌厅的人员,要害证人薛XX也是损伤娄XX的人员,乃至部分证人在本案中也存在承当部分民事、行政等职责的或许,证人对某些情节作不实陈说也是有或许存在的。
五、关于可以证明娄xx存在正当防卫情节的依据,司法机关应当持续进行侦办与查询。
1. 娄xx在本案中的正当防卫情节是客观存在的,也契合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与常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则:“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办人员有必要按照法定程序,搜集可以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许无罪、违法情节轻重的各种依据”,刑事案子的侦办,不仅仅为了对违法嫌疑人科罪,还要考虑量刑。
2. 本案中娄xx的防卫过当情节归于法定减轻或革除处分的情节,对娄xx的科罪量刑,事关严重!更关乎到法令的正确施行及娄xx尔后的人生轨道!
3. 据娄xx供述,在案发其时,其跑到裕华东路快车道的中心黄线方位,其时还有一辆环卫大车在那里泊车,此环卫大车的司机应当是案发现场的见证人,其与本案当事人应当均无利害关系。辩解人以为,司法机关应当对此人进行查询,以查实案发其时的真实情况。
六、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则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准则,对依据的运用要从有利于被告人视点动身,对有罪依据存在合理置疑不能扫除时,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说。
本案若经进一步侦办或查询后,可以证明娄xx存在正当防卫的直接依据仍不充沛,但又不能扫除正当防卫情节存在的合理性时,应当推定正当防卫情节存在,做有利于娄xx的解说。
七、依据娄xx的违法情节,娄xx不或许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统辖,本案亦应由裕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申述。
1.娄xx涉嫌的罪名为成心损伤(致人逝世),《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量刑规模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试点量刑标准——人民法院量刑辅导定见》(试行)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则:“成心损伤别人身体,致人逝世,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因而,本案不考虑娄xx所存在的从轻、减轻处分等情节,对娄xx适用的惩罚应在有期徒刑十三年左右。
2.娄xx在本案中存在显着的正当防卫情节,仅仅防卫超越了必要的极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则:“正当防卫显着超越必要极限形成严重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职责,可是应当减轻或许革除处分”,娄xx存在法定的减轻处分情节,也便是说,对娄xx量刑的规模应当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则,或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般刑事案子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依据娄xx的违法情节,明显其不该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不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统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统辖,因而,本案亦应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申述,主张公诉人将本案移送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申述。
以上辩解定见,请公诉人在对违法嫌疑人娄xx审查申述时予以充沛考虑。
此致
xxx市人民检察院
辩解人: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xx
二〇xx年七月一日
以上便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期望对我们有协助。如果您需求关于这方面的协助,听讼网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关于娄XX涉嫌成心损伤罪一案防卫过当的辩解词
敬重的公诉人:
xxx律师事务所承受违法嫌疑人娄XX父亲娄XX的托付,指使我为违法嫌疑人娄XX成心损伤罪一案审查申述阶段的辩解人。辩解人经依法查阅本案有关卷宗资料,并与违法涉嫌人进行了会晤,对本案案情有了必定的了解。依据现实和法令,辩解人对本案提出如下辩解定见供公诉人酌量:
一、申述定见书确定娄XX涉嫌成心损伤罪,根本现实清楚,定性正确。辩解人对此案罪名的定性没有贰言。
二、娄XX在本案中具有正当防卫情节,侦办机关在申述定见书中没有予以确定是差错的。
1.依据辩解人会晤娄XX时其陈说的案情通过及娄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资料,可以复原案子的根本通过:娄XX在2010年3月30日清晨3时许接女友张XX回家,二人走到XX歌厅东边的方北村第一个门口时,遇到喝多酒的陈X、刘XX、XX三人,两边互为路人,谁也没招惹谁(关于事发原因,娄XX无任何差错),在两边走曩昔今后,娄XX听到有人说:“姐,你看这小子是装的吗?”,娄XX下意识的回头看,见到陈X正指着他骂,陈X见娄XX回头看就冲着他跑曩昔(陈X具有寻衅滋事的行为),娄XX就向西跑(想躲开陈X,没有损伤陈X的主意),跑了六、七步,见陈X再没追(陈X干什么去了?应该是去喊薛XX等人了),娄XX就和张XX持续向西走(娄XX此刻仍以为不会发作什么事情),走了几步后,娄XX忽然又听到后边有人跑的声响,回头看到有二个男的冲他跑过来(娄XX至今仍以为这两个人是陈X和刘XX),娄XX就捉住和其女友向西跑(娄XX仍是想躲开陈X等人,没有生事的主意),当娄XX跑到方北高层新开的大门口对面的快车道时被他们追上了,还没转过身来就被打了(娄XX是被陈X、薛XX二人追打),娄被二人打的抬不起头来,被打急眼了,就从包里拿出折叠刀(预备防卫),划了两下,想挣脱他们二人,但没能跑得了(不合法危害进行时),娄XX就用刀子捅抓他衣服的人,下意识的想捅那个人的大腿、腹部(正当防卫),捅了几刀后,没有人再打他了,也没有人再抓他了(危害中止),等娄抬起头看时见到陈X向东南方向跑了几步就扒地上了,然后,娄XX就与其女友跑走了(中止防卫)。
2.事发现场就在XX歌厅邻近,受害人一方开端有三人在场,后来陈X又喊来了薛XX等人,陈X占有了人和、有利地势等优势,陈X对此也心中有数;而娄XX一方只要二人,其女友张XX没有任何抗击的力气,娄XX显着处于下风。在这种形式下,陈X、薛XX对娄XX施行了不合法危害行为,不合法危害是先发作的。
3.娄XX被不合法危害的现实是客观存在的。娄XX被捕获时已曩昔一天多的时刻,其身上的多处伤情仍是很显着的存在。且娄XX是被陈X、薛XX二人损伤,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4.娄XX拿出刀子防卫时,陈X等人的不合法危害还没有中止。在娄XX刚开端发现有被危害的痕迹时就一向想躲离(和女友走开),并不想生事,在被陈X、薛凯旋二人追逐时,也是立刻走开,娄XX也是在躲跑的进程中被捉住并殴伤的,在娄XX拿出刀子时,两边并没有分隔而是扭打在一起,娄XX是在危害正在进行进程中施行防卫办法的。没有任何依据标明娄XX是在陈X危害中止后又拿出刀子进行防卫的。
5.娄XX在被陈X、薛XX二人追逐并躲跑的进程中并没有拿出刀子,若娄XX现已拿出刀子,娄XX不或许背对着陈X等人躲跑,按照常理,娄XX应拿刀子吓唬对方或面临陈X等人进行对殴,在对方赤手空拳而娄XX持刀的情况下,娄XX也不或许身体多处遭到损伤。
6.当陈X中止危害后,娄XX没有追逐走开的陈X,也没有施行任何的损伤行为,而是立刻离开了现场。由此也可印证娄XX的行为系防卫性质。
三、从客观成果看,娄XX的防卫行为超越了必要的极限,构成防卫过当。
娄XX的防卫行为形成受害人陈X抢救无效逝世,与娄XX被危害的程度相比照,超越了必要的极限,娄XX应当承当防卫过当的刑事职责,但不能因防卫过当就否定其防卫的正当性。
四、受害人一方的证人证言存在部分对立及不契合逻辑之处,有些情节不能彼此印证,且与受害人存在显着的利害关系,不能彻底作为定案的依据。
受害人一方的证人均是XX歌厅的人员,要害证人薛XX也是损伤娄XX的人员,乃至部分证人在本案中也存在承当部分民事、行政等职责的或许,证人对某些情节作不实陈说也是有或许存在的。
五、关于可以证明娄xx存在正当防卫情节的依据,司法机关应当持续进行侦办与查询。
1. 娄xx在本案中的正当防卫情节是客观存在的,也契合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与常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则:“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办人员有必要按照法定程序,搜集可以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许无罪、违法情节轻重的各种依据”,刑事案子的侦办,不仅仅为了对违法嫌疑人科罪,还要考虑量刑。
2. 本案中娄xx的防卫过当情节归于法定减轻或革除处分的情节,对娄xx的科罪量刑,事关严重!更关乎到法令的正确施行及娄xx尔后的人生轨道!
3. 据娄xx供述,在案发其时,其跑到裕华东路快车道的中心黄线方位,其时还有一辆环卫大车在那里泊车,此环卫大车的司机应当是案发现场的见证人,其与本案当事人应当均无利害关系。辩解人以为,司法机关应当对此人进行查询,以查实案发其时的真实情况。
六、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则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准则,对依据的运用要从有利于被告人视点动身,对有罪依据存在合理置疑不能扫除时,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说。
本案若经进一步侦办或查询后,可以证明娄xx存在正当防卫的直接依据仍不充沛,但又不能扫除正当防卫情节存在的合理性时,应当推定正当防卫情节存在,做有利于娄xx的解说。
七、依据娄xx的违法情节,娄xx不或许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统辖,本案亦应由裕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申述。
1.娄xx涉嫌的罪名为成心损伤(致人逝世),《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量刑规模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试点量刑标准——人民法院量刑辅导定见》(试行)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则:“成心损伤别人身体,致人逝世,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因而,本案不考虑娄xx所存在的从轻、减轻处分等情节,对娄xx适用的惩罚应在有期徒刑十三年左右。
2.娄xx在本案中存在显着的正当防卫情节,仅仅防卫超越了必要的极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则:“正当防卫显着超越必要极限形成严重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职责,可是应当减轻或许革除处分”,娄xx存在法定的减轻处分情节,也便是说,对娄xx量刑的规模应当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则,或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般刑事案子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依据娄xx的违法情节,明显其不该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不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统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统辖,因而,本案亦应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申述,主张公诉人将本案移送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申述。
以上辩解定见,请公诉人在对违法嫌疑人娄xx审查申述时予以充沛考虑。
此致
xxx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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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xx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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