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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19:00
署理权出现在署理联系傍边,被署理人托付署理人处理相应的工作,但一般署理人都是有署理权限的。假如署理人在行使署理权的过程中危害被署理人的利益,那么就归于乱用署理权的行为。终究我国乱用署理权的行为有哪些呢?法令方面又是怎么规则的呢?听讼网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乱用署理权的行为有哪些
⑴署理人在署理权限内以被署理人名义同自己签定合同。在此景象下,署理人一同为署理联系中的署理人和合同的相对人,买卖两边的买卖行为实际上只要署理人一人悉数施行,这既违反署理准则的主旨,也极易发作署理人损被署理人而利己的行为,应予制止。
⑵两边署理行为也归于署理权乱用的行为。两边署理也称一同署理。这种行为在有关署理人从事署理业务有必要实行的责任中现已提及,两边署理会导致在合同签定过程中难以平衡两边当事人的利益,危害被署理人的利益,因而要制止这种行为。
⑶署理人与对方通谋签定危害被署理人利益的合同。此种行为违反了署理的诚信准则,属与违反署理准则主旨的乱用署理权行为。
我国规则,“署理人和第三人歹意勾结,危害被署理人利益的,由署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署理人要和相对人一同补偿被署理人的丢失。署理权的要件:署理权的乱用是指署理人行使的过程中,违反署理权主旨和署理的根本准则,有损被署理人利益的行为。构成署理权的乱用应具有以下四个要件:⑴署理人有署理权。⑵署理人施行了行使署理权的行为。⑶署理人的行为违反署理权的建立主旨和署理的根本行为准则。⑷署理人的行为有损于被署理人的利益。不具有上述要件则不归于署理权的乱用。如无权署理与越权署理都不归于署理权的乱用。我国对乱用署理权的行为首要规则了三种,这三种行为都是被法令所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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