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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于提存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06:42
《合同法》对提存有哪些规则?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四条的规则收拾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则了提存的几种景象:即在下列景象之一,难以实行债款的,债款人能够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回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逝世未确定继承人或许损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则的其他景象。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许提存费用过高的,债款人依法能够拍卖或许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此外,《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至一百零四条相继规则了标的物提存后,或许呈现的几种情况下对应的处理办法以及危险、孳息的归属: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款人应当及时告诉债权人或许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危险由债权人承当。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一切。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担负。
债权人能够随时收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款人负有到期债款的,在债权人未实行债款或许供给担保之前,提存部分依据债款人的要求应当回绝其收取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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