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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自动生成加收滞纳金的前提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11:21

运营期不满十年的外商投资企业怎么处理主动生成加收滞纳金?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享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折半”优惠方针的交税人在运营期不满十年的情况下请求刊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方针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告诉》(国税发[2008]23号)的规则,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则享用定时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运营事务性质或运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则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则补缴其此前(包含在优惠过渡期内)现已享用的定时减免税税款。详细问题是在处理补缴其此前(包含在优惠过渡期内)现已享用的定时减免税税款时,因为税务部分实施信息化管税,在征收现已享用的定时减免税税款时,CTAIS中主动生成加收滞纳金。那么,是否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则,按CTAIS中主动生成加收滞纳金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52条“因税务机关的职责,致使交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许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能够要求交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可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的规则,是处理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方针依据吗?
【回复定见】
依据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则:“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能够自获利年度起,享用企业所得税“两免三折半”优惠;但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该规则归于实体法的规则,而滞纳金的加收归于程序法的规则,因而,上述补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取决于征管法的规则。对此,咱们以为征管法第52条的规则是比较清晰的,即,除因税务机关的职责而导致的税款追缴能够不加收滞纳金外,其他景象应当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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