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及逃逸的认定和法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22:08交通肇事罪,是指违背交通办理法规而发作严峻事故,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资产遭受严峻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则: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严峻事故,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现已形成了严峻交通事故,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从法条可知,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分是加剧处分的。法令设置交通肇事逃逸加剧处分准则的意图,不只是为了保证国家追诉权力的完成,更首要的是在于制止肇事人对公民生命产业权的无视,国家追诉权力的完成与保证公民健康权和生命权比较,法令更应重视的是后者。交通肇事逃逸的情节既是成果加剧的量刑情节,又是作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成果加剧的量刑情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则:“在道路上发作交通事故,车辆驾驭人应当当即泊车,维护现场;形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驭人应当当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敏捷陈述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许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化现场的,应当标明方位。搭车人、过往车辆驾驭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帮忙。”明显,作为高速运转车辆的驾驭人员,在发作交通事故后,直接负有维护现场、救助伤员、帮忙交通办理部门查询的法定责任。这不只是一种法定责任,也是一种最起码的品德要求。
惋惜的是,本案被告人雪年军在交通肇过后逃逸,便是置人的生命健康利益于不管,这一行为显示出逃逸者品德法令意识的短缺,客观上加剧了受害人的损害结果,降低了受害人获取救治的可能性,严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及交通运输办理次序,直接导致了交通肇事案子查办以及事故责任确定上的困难。关于这样的行为,不只应在品德上予以严峻斥责,实际上,刑法上也正是作为恶劣行为从严从重惩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