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的解决小区内公共停车场的产权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05:18伴随着私家车进入了寻常百姓家,车库现已成为购买住宅时不可或缺的部分。大多数当地车库严重,各种出售广告满天飞。现在住宅小区内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和收费问题,一向是物业管理中对立的焦点,围绕着上述问题的争议和胶葛一向不断。那么,小区车位归于谁,收的租金归于谁?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期望对您了解这方面常识有所协助,欢迎阅读。
小区内公共停车场的产权问题
榜首,小区内运用公共路途所设置的停车场。这一类停车场只存在运用权的争议问题。这类停车场的运用权应当是依附于路途的运用权归属的,路途的运用权归谁,在路途上设置的停车场的运用权也就相应的归于谁。那么小区内公共路途的运用权归于谁呢?我以为,小区内的公共路途是作为房子的从物而存在的。判别一个物是否是从物,两个重要的标准是这个物在功效上是否有独立性,在结构上是否是主物的组成部分。只要那些并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一起又不具有独立的功效,其功效是依附于主物而发挥的物,才能够成为从物。小区内的公共路途在结构是独立于房子的,一起并不以交通运输为其存在的意图,而首要仍是运用房子的人便利。因而,我以为,小区内的公共路途是作为房子的一种从物而存在。当房子的一切权发作搬运时,路途的运用权相应的也应当发作搬运。房子的一切权人,也一起成为公共路途的一起运用权人,依照必定的比例享有公共路途的运用权。基于此,在小区公共路途上设置的停车场的运用权,相同也应当归于一切房子一切权人。
第二,小区内依照规划独自建造的地上停车场。这一类停车场相同只存在运用权的问题。但运用权不存在从物跟从主物发作权力搬运的问题,这一类的停车场的运用权发作搬运的仅有原因便是依据两边的法令行为,首要的是转让和赠与。详细到实践中,假如开发建造单位和小区内的业主没有就这一类停车场运用权进行约好,这一类停车场的运用权就应当归其出资建造者一切。假如业主和开发建造单位就这一类停车场的运用权进行了约好,则按约好确认其运用权归属,需求留意的是,依据不动产品权有必要经挂号才发作权力搬运的要求,此刻,有必要处理运用权的改变挂号才发作运用权搬运的法令作用。
当然,开发建造单位也能够同业主约好在这些停车位的运用权不发作搬运的前提下,答应业主运用,这种运用在开发建造单位和业主之间发作租借联系,但此刻业主享有的权力是一种债务,而不是一种物权,不具有排他的效能。
第三,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地下停车库和地上停车场又是不同的,地下停车场并不依附于土地,而是现已具有了自身结构上的独立性。因而,地下停车库构成一个独立的物,并不是从物,不发作跟从主物发作权力搬运的问题。那么,地下停车库的一切权相同在没有特别的约好时,应当归开始的出资建造者一切。
地下停车场往往是由许多的停车位组成的,这些停车位都是处于同一个关闭的空间内,并不具有结构上的独立性,因而,不能独自成为物权的客体,因而,这些停车位能够依据约好由不同的人运用,可是运用者对其只要债务而没有物权。也便是说开发建造单位不能将地下停车库中的各个停车位的所谓一切权或许运用权别离搬运给不同的主体。可是,开发建造单位能够经过合同答应不同的主体别离运用不同的车位,但这种权力仅仅一种债务,不具有排他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