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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所约定行驶区域以外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理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04:11

条款更改无歧义 车主诉稳妥公司被驳
车主陈先生诉华安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河支公司稳妥合同纠纷一案,日前由广州市银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定,该院驳回了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付157122.78元人民币的诉讼恳求。
担任审理此案的银河区法院田天宝法官表明:“车主购买车险时要细看稳妥合同条款,不然出了事端或许得不到任何补偿。”
致人逝世车主赔付13万元
2004年3月5日,陈先生为其新购买的车牌号码为粤A. EW529小客车向华安财险广州银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稳妥,并交给保费4330.75元。两边约好“行进区域为我国境内、稳妥期限至2005年3月5日二十四时止”,后该合同两边实行结束均无贰言。
2005年3月2日,陈先生为上述粤A. EW529小客车向华安财险广州银河支公司续保了机动车辆稳妥,并交给保费4822.29元。稳妥公司同日向陈先生签发了一份《机动车辆稳妥单》,该稳妥单载明“险别称号:车辆丢失险、第三者职责险、全车盗抢险……稳妥期限自2005年3月6日零时起至2006年3月5日二十四时止……本稳妥车辆行进区域为广东省内,如在超出稳妥单所约好行进区域以外发作的一切事端和丢失,本公司均不承当稳妥补偿职责”。
2006年2月13日,驾驭员陈锦禄驾驭粤A. EW529小客车在江西省于都县罗坳镇步前路段发作交通事端,致行人何海珍逝世,经交警部门调停,车主陈先生需付出何海珍家族逝世补偿金等费用13万元。后陈先生向投保公司提出索赔恳求,华安财险广州银河支公司以上述涉保车辆超出保单约好的行进区域为由回绝补偿。陈先生遂于2006年4月13日诉至银河区法院,要求被告华安财险广州银河支公司给付稳妥金157122.78元。
诉讼恳求被驳回
银河区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原告为其粤A. EW529小客车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辆稳妥,被告向原告签发《机动车辆稳妥单》及稳妥条款,两边稳妥合同联系建立。
被告于2005年3月2日向原告签发的稳妥单特别约好栏载明“本稳妥车辆行进区域为广东省内,如在超出稳妥单所约好行进区域以外发作的一切事端和丢失,本公司均不承当稳妥补偿职责”,在该保单右上处还明示奉告“收到本稳妥单后请当即核对,填写内容如与投保单现实不符,请当即通知本稳妥人修改,不然以本稳妥单内容为准”,在稳妥条款的职责革除中也列明“超出稳妥合同约好的行进区域规模形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补偿职责,稳妥人均不担任补偿”等内容,均是稳妥合同重要内容条款,对两边均具约束力。
2006年2月13日,上述粤A. EW529小客车在江西省于都县发作交通事端,该事端显属稳妥单所约好行进区域以外发作的事端,故被告拒赔具有现实依据及法令依据。原告诉称其收到稳妥单后并未细看其内容条款,以为被告在稳妥单中私行将车辆行进区域由“我国境内”变更为“广东省内”,被告在拒赔通知书中所依据的革除其职责条款无效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则,选用格局条款缔结合同的,供给格局条款的一方应当遵从公正准则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力和职责,并采用合理方法提请对方留意革除或约束其职责的条款,依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阐明,被告供给的稳妥条款虽是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局条款,但被告在稳妥单中的特别约好、特别提示中均以合理方法提请原告留意车辆的行进区域,且该“本稳妥车辆行进区域为广东省内,如在超出稳妥单所约好行进区域以外发作的一切事端和丢失,本公司均不承当稳妥补偿职责”条款字义清楚理解,并无歧义,因而,原告称被告既没有就该免责条款的内容和法令结果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原告作出解说,也未经原告在保单中对该条款签字认可的建议,不予采用。
银河区法院遂驳回了原告恳求被告赔付稳妥金157122.78元的诉讼恳求,并判定由原告担负案子受理费4650元。据悉,原告方现已就此案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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