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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可以继承对方的遗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20:18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陈A,男。
被告:陈B,女,系榜首被告姐姐。
两被告的母亲于1993年逝世。1995年两被告父亲江某与原告张某某“成婚”,其时江某与张某某的年岁分别是52岁、50岁。因两边年岁都很大了,而且都是再婚,都只想找个老伴彼此照料着度过余生,所以没有领成婚证仅仅宴请了一下亲属朋友。江某有两个子女陈A和陈B,原告张某某无子女。2005两被告父亲江某因病逝世,留下价值100万元的房产一套,在切割遗产的时分原、被告出现分歧。原告建议:她作为江某的妻子有权参加承继该套房产。而两被告则不供认张某某与江某的夫妻联系,以为两边没有挂号成婚,不是合法的夫妻联系。
面临江氏兄妹提出的这一建议,张某某以为自己与江某一同日子了10年,两边的亲属以及自己周围的街坊、朋友都知道两边之间的联系,平常江氏兄妹也是称号自己母亲的,所以,张某某以为尽管自己没有与江某挂号成婚,可是两人现已构成现实婚姻联系,所以以为自己是有权承继江某的产业的。在洽谈未果的情况下,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作为榜首次序承继人依法承继江某的产业。
两被告一同辩论:其父亲在与原告成婚后,原告并没有关怀照料过被告父亲。而且原告有打牌赌博等很多不良习惯,底子未尽夫妻责任,没有照料被告父亲,特别是在被告父亲病重期间,原告更是不论不问,医药费及照料白叟的工作全由两被告担任。而且,原告与两被告父亲并未收取成婚证,两边也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联系,现在原告要求承继遗产,于法于情都不合理。
【审理成果】
法院受理后以为:原告张某与两被告父亲江某并未收取成婚证,因而两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联系。张某建议承继江某的遗产于法无据,可是考虑到张某年事已高,无经济收入也无子女,而且同江某现已日子了十年,能够酌情分得部分遗产。终究法院判定:从其承继江某的遗产中一次性给付原告2万元。剩下部分由陈A、陈B一同承继。
【律师剖析】
经过本事例要阐明的问题是,只要同居联系的“爱人”是否享有承继对方遗产的权力?
这一事例中,原告不供认自己与江某是同居联系,她以为两人是现实婚姻联系。关于这一问题,最高院有清晰的司法解说,关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在一同日子的男女两边,能够确定为现已构成现实婚姻联系,两边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同收取成婚证的夫妻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是相同的。可是关于1994年2月1日之后才开端日子在一同,并未收取成婚证的男女两边,假如没有补办成婚证,那么应当确定两边之间不存在合法夫妻联系,而仅仅不合法同居联系。之所以规则1994年2月1日是分水岭,是因为1994年2月1日《婚姻挂号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开端施行。(这一规则原文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五条)
本案,张某某、江某“成婚”的时刻是在此时刻之后,一起又没有补办成婚证,所以两人之间的联系只能确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关于只要同居联系的男女两边,假如一方身后,另一方建议以爱人的身份承继遗产的,对比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司法解说(一)第五条处理,即仍以1994年2月1日为分水岭,之前现已构成现实婚姻联系的,能够以爱人身份承继;1994年2月1日后构成同居联系,并未补办成婚证的,不享有承继权。据此就能够很简单地作出判别,本案张某某没有承继权。法院考虑到张某某没有子女的特殊情况,酌情分与她部分遗产,完全是出于道义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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