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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出口货物保险操作流程2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00:59

(三)确认稳妥金额和交给稳妥费
1、确认稳妥金额
稳妥金额是投保人对稳妥标的的实践投保金额,是核算稳妥费的根底,也是在稳妥标的受损时,稳妥人承当补偿职责的最高限额。
在世界货品运送事务中,稳妥金额一般是以被稳妥货品的发票金额为根底确认的。从买方的进口成本来看,不管以何种贸易条件成交,除掉FOB价外,还须承当运费和稳妥费,所以,稳妥金额一般是以货品的CIF或CIP价发票金额为根底确认的。可是,在世界贸易中,若货品悉数丢失,而被稳妥人得到的补偿却仅仅CIF或CIP发票金额,那么,他己经付出的运营费用和预期赢利依然无法得到补偿。因而,各国稳妥法和相关世界惯例均规则,世界货品运送稳妥的稳妥金额,能够在CIF或CIP货价的根底上适当地加成,一般加一成(10%),加成的多少应视实践需要而定。
稳妥金额的核算可选用下面的公式:
稳妥金额=CIF(或CIP)发票金额×(l十加成率)
2、稳妥费核算
稳妥金额乘以所规则的稳妥费率得出稳妥费。我国稳妥公司的运送货品的稳妥费率分红二大类,即一般货品费率和特别货品费率。但凡丢失率高,简单受损的货品称号列为一类,为特别货品费率。除指明货品以外的其他全部货品都归于一般货品费率。
一般附加险归于全部险范围内,所以投保一般附加险不另加费,特别附加险则加费。投保货品运送战争险和停工险任何一项时,要另收稳妥费。假如两者一起投保,只收一项,不两者重复收。
(四)关于单证共同方面若干问题的处理
在选用信用证方法结算货款的买卖中,单证共同是出口收汇的重要条件之一。但在实践事务中,往往因为境外进出口商开出的信用证中稳妥条款与买卖合同中稳妥条款不共同,假如处理不妥,小则增加出口费用,大则影响准时出口结汇。常见的问题有下列几种:
1、来证要求投保任何原因的丢失或损坏(Loss and/or damage howsoever and whatsoener caused)
稳妥所承当的职责一般是意外的、外来的原因致使稳妥货品遭到丢失或损坏,假如投保不管任何原因的丢失,则包含了货品本身的质量、质量以及自然损耗等,稳妥公司一般不予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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