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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回迁房反悔法院不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06:19

没有拿房产证就提早转让了回迁房,当房价上涨后又想反悔。记者上午得悉,法院终审判定该房子转让协议有用。
2004年3月,获得新村建造拆迁安顿房购买权的刘女士,与北京世纪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房子买卖合同》,约好购买坐落朝阳区南磨房乡世纪东方嘉园的一处房子,并处理了购房手续。
在刘女士与开发商签约当天,她又与王先生签定《购房协议》,约好王先生以刘女士名义购买上述房子,由王先生付出购房款及其它费用合计26万余元,该房子使用权及产权归王先生一切。
签约后,王先生便向刘女士付出了房款22万余元及转让费4万元。刘女士把《房子买卖合同》的原件交给了王先生,王先生于当天便处理了入住手续,并在装饰后寓居至今。
王先生说,2008年8月,开发商告诉他能够处理房子产权证,他屡次致电刘女士要求处理产权证,以便将来处理过户手续,但刘女士以现在房价上涨为由,要求给予补偿款。
在洽谈未果后,王先生于今年年初将刘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刘女士实行合同内容,帮忙其处理房子产权挂号和过户手续。
对此,刘女士在法庭上否定这份《购房协议》有用,称涉案房子至今没有获得房产证,而未获得房产证的房子不得转让,这是法令强制性规则。别的,涉案房子是农人回迁房,归于小产权房,该房子不能上市流转。
法院终审判定以为,刘女士和王先生签定的《购房协议》,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应确定合法有用。这处房子是乡村房子回迁房,并非不得上市买卖的经济适用房
终究,法院判定,要求刘女士持续实行购房合同的责任,帮忙王先生处理涉案房子的权属挂号及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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