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的产品瑕疵责任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23:14
关于销售者的瑕疵职责问题,我国《产质量量法》对此作了如下的规则:
第40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担任修补、替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顾客形成丢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丢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而事前未做阐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许其包装上注明选用的产品规范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阐明、什物样品等方法标明的质量情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则担任修补、替换、退货、赔偿丢失后,归于生产者的职责或许归于销售者供给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职责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依照第一款规则给予修补、替换、退货或许赔偿丢失的,由产质量量监督部分或许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缔结的买卖合同、承包合同有不同约好的,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好履行。
上述第40条为产质量量的瑕疵担保职责,是指出卖人(销售者)交给的标的物不符合法定或许约好的质量规范,应当承当的违约职责。
1.由产品的直接销售者承当违约职责,不能直接要求生产者承当违约职责。
2.合同对承当职责次第有改变的,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好履行。但关于顾客来说,仍是由直接的销售者承当职责。
3.依据民法的规则,对已奉告的瑕疵,销售者能够免责。
第40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担任修补、替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顾客形成丢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丢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而事前未做阐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许其包装上注明选用的产品规范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阐明、什物样品等方法标明的质量情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则担任修补、替换、退货、赔偿丢失后,归于生产者的职责或许归于销售者供给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职责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依照第一款规则给予修补、替换、退货或许赔偿丢失的,由产质量量监督部分或许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缔结的买卖合同、承包合同有不同约好的,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好履行。
上述第40条为产质量量的瑕疵担保职责,是指出卖人(销售者)交给的标的物不符合法定或许约好的质量规范,应当承当的违约职责。
1.由产品的直接销售者承当违约职责,不能直接要求生产者承当违约职责。
2.合同对承当职责次第有改变的,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好履行。但关于顾客来说,仍是由直接的销售者承当职责。
3.依据民法的规则,对已奉告的瑕疵,销售者能够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