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公死亡的法律法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18:40
非因公逝世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逝世时待遇的规则:
乙、工人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挂彩逝世时,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交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悉数工人与职工平均薪酬两个月;另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交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自己薪酬六个月到十二个月。具体方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则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批改草案》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挂彩逝世时、退职养老后逝世时或非因工残废彻底损失劳作力退职后逝世时,依据劳作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则,除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交给本企业的平均薪酬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则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交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自己薪酬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自己薪酬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自己薪酬十二个月。
第四十五条 工人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托工人职工供应,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则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用劳作保险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彻底损失劳作力者;
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酬劳的工作者;
三、子女(包含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含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
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逝世或彻底损失劳作力,母未从事有酬劳的工作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逝世时待遇的规则:
乙、工人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挂彩逝世时,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交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悉数工人与职工平均薪酬两个月;另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交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自己薪酬六个月到十二个月。具体方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则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批改草案》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挂彩逝世时、退职养老后逝世时或非因工残废彻底损失劳作力退职后逝世时,依据劳作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则,除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交给本企业的平均薪酬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则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交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自己薪酬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自己薪酬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自己薪酬十二个月。
第四十五条 工人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托工人职工供应,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则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用劳作保险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彻底损失劳作力者;
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酬劳的工作者;
三、子女(包含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含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
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逝世或彻底损失劳作力,母未从事有酬劳的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