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揭发他人对自己的窝藏等犯罪行为的能否认定为立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06:10
行为人归案后,又检举揭露别人对自己的窝藏等违法行为的,能否认定为建功?对此,有必定与否定两种不同的定见。必定的含义以为,这种景象归于检举揭露别人的违法行为,只需查验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建功。否定的定见以为,这种景象不能认定为建功,而只能作为自首的一个组成部分
小编以为,这种行为实是自首或许率直与建功的竞合,应择一处理。理由如下:窝藏违法分子或许赃物的,是一种连累犯。所谓连累犯,是指事前与别人没有通谋,在别人违法今后,明知别人的违法状况,而故意地以各种形式予以协助,依法应受处分的行为,如窝藏、包庇罪,窝藏、搬运、收买、出售、赃物罪等。连累犯的特色是,行为人对根本犯的违法行为是明知的;相应地,此刻的根本犯对连累犯的违法行为也是明知的。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与别人的违法事实是严密揉合在一起的,难以彻底分隔。因而,根本犯归案后,其交待的违法事实必定包含连累犯的违法事实;反之,连累犯归案后,其交待的违法事实也必定包含根本犯的违法事实。客观上看,行为人交待的违法事实既有自己的违法事实,符合自首或许率直的建立条件;又有别人的违法事实,符合建功的建立条件。从这个含义上说,假如行为人是自动归案而照实交待违法事实的,则构成建功与自首的竞合。尽管认定为建功或自首对行为人的处理结果是相同的,但从社会通念以及理论界的通说来看,将这种行为认定为自首比较稳当。假如行为人是被迫归案而照实交待违法事实的,则构成率直与建功的竞合,但由于建功是自动揭露,率直则是被迫供认,因而将这种状况认定为率直愈加合理。这样处理,才不会“一事两端沾”。
相同,对向犯(如行贿罪与纳贿违法)、上下游违法(如毒品违法、黑社会性质的安排违法、私运违法与洗钱罪),也有相同的特色,即根本犯与相关犯的违法事实有着天然的不可分的严密联系,违法分子彼此之间彻底知悉各自的违法行为。这样,假如行为人要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必定一起也交待了别人的违法,交待别人的违法事实成了自首或许率直中照实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的必要组成部分,因而,对对向犯、上下游犯归案后检举揭露相对方、相关方的违法事实的,亦应遵从一事不重复点评为准则,认定为自首或许率直。
小编以为,这种行为实是自首或许率直与建功的竞合,应择一处理。理由如下:窝藏违法分子或许赃物的,是一种连累犯。所谓连累犯,是指事前与别人没有通谋,在别人违法今后,明知别人的违法状况,而故意地以各种形式予以协助,依法应受处分的行为,如窝藏、包庇罪,窝藏、搬运、收买、出售、赃物罪等。连累犯的特色是,行为人对根本犯的违法行为是明知的;相应地,此刻的根本犯对连累犯的违法行为也是明知的。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与别人的违法事实是严密揉合在一起的,难以彻底分隔。因而,根本犯归案后,其交待的违法事实必定包含连累犯的违法事实;反之,连累犯归案后,其交待的违法事实也必定包含根本犯的违法事实。客观上看,行为人交待的违法事实既有自己的违法事实,符合自首或许率直的建立条件;又有别人的违法事实,符合建功的建立条件。从这个含义上说,假如行为人是自动归案而照实交待违法事实的,则构成建功与自首的竞合。尽管认定为建功或自首对行为人的处理结果是相同的,但从社会通念以及理论界的通说来看,将这种行为认定为自首比较稳当。假如行为人是被迫归案而照实交待违法事实的,则构成率直与建功的竞合,但由于建功是自动揭露,率直则是被迫供认,因而将这种状况认定为率直愈加合理。这样处理,才不会“一事两端沾”。
相同,对向犯(如行贿罪与纳贿违法)、上下游违法(如毒品违法、黑社会性质的安排违法、私运违法与洗钱罪),也有相同的特色,即根本犯与相关犯的违法事实有着天然的不可分的严密联系,违法分子彼此之间彻底知悉各自的违法行为。这样,假如行为人要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必定一起也交待了别人的违法,交待别人的违法事实成了自首或许率直中照实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的必要组成部分,因而,对对向犯、上下游犯归案后检举揭露相对方、相关方的违法事实的,亦应遵从一事不重复点评为准则,认定为自首或许率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