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私了 仍要全部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07:19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74、375号
上诉人:广州市***服装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司理。
托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女,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建南镇。
托付代理人:陈辉,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因劳作争议二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09)荔法民一初字第1213、1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于2008年2月16日 入职广州市***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做剪线工。×××与广州市***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没有签定劳作合同,广州市***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也没有为×××参与社会工伤保险手续。2008年4月19日,×××在作业期间眼睛受伤。经中山大学隶属眼科医院确诊,×××为:1、角膜裂伤;2、巩膜裂伤;3、虹膜裂伤;4、外伤性白内障;5、玻璃体积血;6、视网膜裂孔。2008年4月19日至2008年4月21日、2008年5月27日至2008年6月2日,×××两次在该医院住院,出院后×××仍持续回该院复诊。从事发后到2008年7月15日,×××共发作医疗费13597、72元,该款已悉数由广州市***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制服。尔后至2008年10月29日,×××再次前往该医院复诊两次,发作医疗费170元,该款由×××自付。×××从受伤开端没有再回广州市***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作业,广州市***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从2008年5月至7月间共向×××付出生活费1900元。
2008年6月17日,×××向广州市***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补偿140000元。2008年7月17日,
×××与广州市***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签定《协议书》,内容:一、×××医治期间悉数医疗费由广州市***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担负;二、×××医治期间的薪酬广州市***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照发;三、广州市***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55000元;四、×××收取第三条所得补偿后,不得再向广州市***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提出其他经济补偿要求,两边完结劳作联系;五、本协议经两边签字后当即收效。协议签定后,广州市***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已向×××付出55000元。2008年10月20日,广州荔湾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穗劳社工伤[2008]荔318号《工伤确定决定书》,确定×××为工伤。2008年12月9日,广州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出具穗劳鉴初[2008]802号《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结论书》,确定×××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医疗期从2008年4月19日起至2008年10月29日止。×××为此付出判定费300元。
2008年12月30日,×××向广州荔湾区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述,要求广州市***服装设计有限公司:1、补发2008年2月薪酬1500元。2、付出医疗费4000元、医疗期薪酬20670元,住院膳食补助费1500元、护理费3030元、就医路费1800元、住宿费4500元。3、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费38400元,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8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200元。4、付出后续医治费用10000元。5、付出2008年3月、4月以及2008年10月30日至2009年6月4日共10个月的薪酬32000元。6、付出免除劳作联系的经济补偿金54400元。7、付出2008年2月至10月未签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19200元。8、付出上述待遇未及时发放的100%额定经济补偿金28800元。2009年7月27日,该委员会出具荔劳仲案字[2009]第56号判决书,判决:一、广州市***服装设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作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付出×××劳作能力判定费300元和医疗期内的医疗费234元;二、广州市***服装设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作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付出×××医疗期薪酬5863.42元;三、广州市***服装设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作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三项算计差额23096.60元;四、广州市***服装设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作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付出×××免除劳作联系经济补偿金453.84元;五、广州市***服装设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作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付出×××从2008年3月17日起至7月17日止未缔结劳作合同每月二倍薪酬差额3630.68元。×××和广州市***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别离诉至原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