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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17:48

不同的详细行政行为可能在不同的法令中有不同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规则。能够请求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详细行政行为规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部门规章《质量技能监督行政复议施行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施行办法》)等法令法规中均有相应的规则。
行政复议期限
一般期限。《行政复议法》是标准行政复议行为的基本法。对行政复议的期限,该法第九条规则:“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能够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可是法令规则的请求期限超越六十日的在外。”“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耽搁法定请求期限的,请求期限自妨碍消除之日起持续核算。”第四十二条规则:“本法施行前发布的法令有关行政复议规则与本法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则为准。”
质监法令期限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三条规则:“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分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处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施行法令》第三十七条也有相似的规则。标准化法令法规规则的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分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行政复议期限为十五日。
行政诉讼期限
一般期限。(1)《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则:“请求人不服复议决议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议的,请求人能够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因而,请求行政复议后的一般诉讼期限为行政复议期满后十五日。
(2)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应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第四十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特殊情况耽搁法定期限的,在妨碍消除后十日内,能够请求延伸期限,由人民法院决议。”因而,一般提申述讼期限为三个月。
质监法令法规规则期限。(1)《计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则:“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处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因而《计量法》规则对(行政处分决议)详细行政行为的诉讼期限为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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