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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05:11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遇到以下状况时可向海关总署请求行政复议:
1. 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品、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间断或许吊销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许吊销与处理海关手续有关的运营资历,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许撤消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议不服的;
2. 对海关作出的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 对海关作出的拘留、封存、冻住产业及拘留、封存帐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 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品、物品等行政决议不服的;
5. 对海关作出的收取确保金、确保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议不服的;
6. 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质证、资历证等证书改变、间断、吊销的决议不服的;
7. 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处理决议不服的;
8. 以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监管手续费等费用或许违法要求实行其他责任的;
9. 以为契合法定条件,请求海关依法颁布资质证、资历证、执业证等证书,请求海关依法批阅、挂号有关事项,或许请求海关处理报关、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海关没有依法处理的;
10. 请求海关实行法定责任,海关没有依法实行的;
11. 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许免交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帐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产业抵缴税款及其他交税行为有贰言的(交税争议);
12. 以为海关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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