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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反倾销政策及其特点探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11:42

[内容摘要]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二个拟定反推销方针的国家,其反推销方针具有本身的特色。一起,在反推销实践中,澳大利亚被称为全球四大传统反推销用户之一,而我国则成为澳大利亚施行反推销方针的首要方针国。本文从澳大利亚的反推销管理体制动身,剖析了澳大利亚反推销方针的主要内容,从而查询了澳大利亚反推销方针及其实践的特色。
[关键词]澳大利亚,推销,反推销方针,特色
澳大利亚反推销方针出台于1906年。在全球迄今现已出台反推销方针的94个国家或区域中,澳大利亚是仅次于加拿大(1904年)的第二早拟定反推销方针的国家。澳大利亚反推销方针历经修订和完善,构成了现在主要以《海关法修正案》和《关税法修正案》为中心的反推销方针系统。但是,澳大利亚反推销方针对新西兰是个破例,因为1988年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签订了《澳、新加快货品自在交易协议》,并宣布了《关于在澳新两国之间树立更为严密的经济联系的宣言》。依据协议和宣言,澳新两国互免反推销方针的适用,并从1990年7月1日起完成两国货品交易的全面自在化。
依据澳大利亚现在的反推销管理体制,担任处理反推销业务的行政管理组织主要有四个,即:海关、主管部长、交易办法复审官以及联邦法院。
澳大利亚海关既是反推销查询部分,又是判决组织,它在反推销业务中享有很大的权力。海关下设交易办法司,具体担任反推销业务。海关的具体责任包含:承受国内工业提起的申述;对反推销案子具有推销查询和危害查询以及提出主张的权力;对反推销申述具有初裁权,既能够作出肯定性的开始判决,也能够以理由不充分为由驳回申述;有权决议征收暂时反推销税;有权要求有关方面交纳并收取暂时反推销税保证金,在保证金未交给之前,能够回绝放行有关产品;担任收取已确认将被征收反推销税的产品出口商所提交的现金存款担保或付款保证书担保,征收反推销税;复审或吊销现行的办法,以及请求延伸已超越五年落日期间的现行办法。此外,海关还设立了推销联络处,担任向请求人及好坏关系人供给咨询服务。
主管部长是澳大利亚反推销办法的终究决策者。因为现在澳大利亚海关直属司法部,因而主管海关的部长称为司法和海关部长。部长有权指示海关执行官行使权力和履行责任,并发布与此有关的一般性或原则性的指令,海关应予恪守。部长指示的具体内容将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并在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把布告复印件送交议会。部长有权依据征收反推销税的主张作出最终决议,并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反推销布告。部长有必要保证其作出的决议和采纳的举动与本国承当的\'WTO协议中的世界责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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