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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合肥办事处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08:16

我国信达财物办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与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金山商厦、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蚌埠分行、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抵押告贷合同纠纷一案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蚌民二初字第33号
原告我国信达财物办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
负责人姬德勤,该办事处主任。
托付代理人杨华,该办事处部门司理。
托付代理人王爱华,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金山商厦。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491号
负责人韩其高,金山商厦司理。
托付代理人刘睿,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491号
法定代表人刘球,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刘子宁,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刘睿,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交通银行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南山路88号。
负责人蒋浩,该分行行长。
托付代理人干群,该分行危险监控部职工。
托付代理人何伟,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491号。
法定代表人王豪杰,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徐国庆,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国信达财物办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与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金山商厦、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蚌埠分行、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抵押告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我国信达财物办理公司合肥办事处的托付代理人杨华、王爱华,被告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金山商厦和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的托付代理人刘睿,第三人交通银行蚌埠分行的托付代理人干群、何伟,第三人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托付代理人徐国庆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我国信达财物办理公司合肥办事处诉称:依据交通银行蚌埠分行与原告签定债务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原告已合法获得97营字第287号、98营字第79号、98营字第133号《交通银行告贷合同》项下交通银行蚌埠分行对二被告享有的悉数债务,二被告应直接向原告实行475万元告贷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偿付责任。因二被告在收到债务转让及催收告诉后,一向没有实行责任,故恳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当即清偿告贷本金475万元及利息(算至2005年3月20日的利息为359.620085万元,尔后的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核算)。2.承当本案的悉数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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