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陷阱及欺诈行为及风险防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14:37一、生意合同中的诈骗行为
1、主体没有缔结合同的资历,没有实践实行才干。首要表现为:缔结合同的一方没有供给法人资历证明;合同一方供给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副本或复印件,是假造的证明;合同一方供给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践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践实行才干;合同一方在缔结合一起虽供给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与工商局年检已被撤消营业执照。
2、署理人逾越署理权限,以被署理人名义签定生意合同。在生意合同的签定中,常常有署理人以被署理人我名义签定合同的景象,在被署理人的授权规模内,署理人所签定的合同的权力及责任应由被署理人承受。但署理人逾越署理权限或署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缔结的合同,未经被署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当。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则或许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形成丢失。因而,对署理人签定合同应对其署理权进行了解。关于对方业务员或运营管理人员单位缔结的合同,应留意了解对方的授权状况,包含授权期限、授权规模、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档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标的物为法令制止或约束流转物。在生意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生意物品在法令上有无约束、制止生意的规则,盲目签定合同却因标的物为法令制止流转物或约束流转物,而导致合同的无效。
4、在生意合同中的歹意实行。签定了一份内容完备、翔实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危险,在实践实行中有或许 呈现歹意实行的状况,一般有:托言产品质量差面拒付货款;产品有质量问题面成心不奉告;在发作多交货是不予告诉;在对方实行不符合约守时,不及时采纳办法防止或削减丢失的发作。 对合同进行歹意实行的状况非常复杂,但在缔结合一起如能进行活跃的事前防备将极大削减合同危险。如,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置疑,就尽或许要求对方供给担保。另外在合同实行中呈现问题,应活跃建议自己的权力,并保存相关依据。活跃行使诉讼权经过人民法院维护自己的权力,防止因超越诉讼时效面蒙受丢失。
5、虚开支票,套取货品。首要方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言而无信,这样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帐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付出额不能实现。另一种方式是成心制作妨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实现,这种方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有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明晰辨认;有涂抹等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使用收票人用一段时刻才干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品,使对方处于非常晦气的局势。 防止虚开支票的诈骗有两个办法较有用:一种是款到会货,依据支票转账所需时刻,要求买方款到到卖方账面上才交货,便这种办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承受,除非货品较为紧俏。另一种办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立刻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实现,如能实现即行转账,如被拒付能够当即中止发货,然后防止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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