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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时对尚未分割遗产的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17:12

律师在署理离婚诉讼中发现,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能够承继遗产,但承继人之间没有进行遗产切割,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切割该遗产的,法官存在不同的观念,一种观念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批改) 第十七条的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177条的规则,获得承继权的一方实践现已和其他承继人一起共有了遗产,那么其爱人就有权切割一起共有中其夫或妻一切的部分。
第二种观念以为,承继发生后,遗产未切割前,承继人此刻获得的权力实践上是一种等待权,而未获得一切权。承继人是否获得遗产的一切权还不能确认,那么其爱人要求切割遗产的恳求就不能在离婚诉讼中得到支撑,只要等权力条件具有时---即遗产现已切割,承继人现已实践获得遗产的一切权,其爱人(或者是现已离婚后的对方)才能够提出。但因为第一种观念存在需求先和其他遗产共有人切割共有产业的问题,实践上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从判例上看,大部分的判例是按第二种观念判定的。因为这两种观念的存在,且两种观念都有相应的法令支撑,法令人士在帮当事人剖析案子时常常呈现紊乱,没有最终的定论。
以下是上海地方法院对此问题的审判知道: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胶葛若干问题的定见》
沪高法民一[2007]5号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承继遗产的切割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作为承继人依据承继法的规则能够承继遗产,但承继人之间没有对该遗产进行分配的,因为承继人在遗产切割前仍有权抛弃承继,因而,离婚诉讼中,法院对承继人的爱人要求切割该遗产的恳求不予处理,但能够保存其诉权,由当事人在其权力条件具有时再建议切割。
【法理剖析】
离婚时对没有切割遗产的处理,一般有两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离婚时对没有切割的遗产应该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切割。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177条的规则“...但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未清晰表明抛弃承继的,视为承受承继,遗产未切割的,即为一起共有....”,已然现已是一起共有,而一起共有便是一切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也便是说,承继人现已获得了一切权,作为承继人之一的爱人就有权力在离婚时恳求切割,因为婚姻法现已清晰规则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承继产业便是夫妻一起产业。第二种观念以为,因为遗产没有切割,而在切割曾经承继人还有抛弃的权力,承继人此刻具有的权力仅仅一种等待权,而不是一切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25条的规则:“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抛弃承继的表明。没有抛弃的,视为承受承继。…”第17条:“承继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损失承继权:…(二)为抢夺遗产而杀戮其他承继人的;…”这两条规则表明晰,承继开端后,遗产处理前,承继人所享有的是承继权。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9条:“承继人抛弃承继的意思表明,应当在承继开端后、遗产切割前作出。遗产切割后表明抛弃的不再是承继权,而是一切权”, 第52条:“……没有清晰表明抛弃承继,并于遗产切割前逝世的,其承继遗产的权力搬运给他的合法承继人”这些条文都表明晰,在遗产切割前,承继人所享有的是承继遗产的权力而非现已具有一切权。没有具有一切权,也就还没有实践得到遗产,那么,离婚时对方要求切割遗产也就条件不成熟,只要在条件具有时,即承继人实践现已获得承继产业的一切权时,对方才有权力要求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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