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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申诉和起诉时效如何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18: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七十九条规则:“劳作争议发作后,当事人能够向本单位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请求调停,调停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裁定的,可 以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当事人一方也能够直接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第八十二条规则:“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裁定判决一般应在收到裁定请求的60日内作出。对裁定判决无异议的当事人有必要实行。” 需求着重的是,这儿所说的 60日内,不是事端发作之日起60日内,而是劳作者与用工单位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从李某的状况来看,没有超越裁定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 法》第八十三条规则:“劳作争议当事人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裁定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述又不实行 裁定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劳作胶葛有必要先通过裁定程序,其申述的时效规则是自收到裁定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申述讼。
关于劳作者请求裁定超越60日时效是否损失诉权怎么掌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规则:“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依据《劳作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则,以当事人的裁定请求超越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判决、决议或许告诉,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越裁定请求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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