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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可行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18:31
在我国现行体系中,对笼统行政行为不能恳求复议,只能经过其他监督途径处理违法施行笼统行政行为的问题。但是,不管从理论上仍是从实际状况看,现行的监督机制并未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笼统行政行为归入复议范... 在我国现行体系中,对不能恳求复议,只能经过其他监督途径处理违法施行笼统行政行为的问题。但是,不管从理论上仍是从实际状况看,现行的监督机制并未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笼统行政行为归入复议规模的可行性有以下几方面:
(一)现行法则供给了复议机关对笼统行政行为监督检查的法则依据 依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规则,国务院有权 改动或许吊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指令、指示和规章;改动或许吊销当地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议或指令 (宪法第89条第13、14项)。 县级以上的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动或许吊销所属各作业部分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 (宪法108条)。有权 改动或吊销所属各作业部分的不适当的指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指令(《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1条)。县级以上的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吊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指令 (《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9条,宪法第104条)。可见,国务院改动吊销和各部委、当地各级行政机关不适当决议指令,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改动吊销下级政府不适当决议指令,各级人民政府改动吊销所属作业部分的决议指令是宪法和组织法赋予的一项法定职权。所谓行政机关的决议指令既包含具有遍及约束力的决议、指令,也包含详细决议、指令,因而,上级监督检查下级机关的笼统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则依据的。行政复议机关完全能够依据宪法、组织法的规则复议检查下级机关和所属部分作出的笼统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准则的实践为检查笼统行政行为积累了经历 《行政复议法则》施行7年来,咱们已经在检查方面积累了必定成功经历。这为往后检查笼统行政行为奠定了根底。特别是复议机关在检查按照违法不妥的笼统行政行为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时,有权在职权规模内吊销改动违法不妥的笼统行政行为。这种对笼统行政行为直接复议检查的测验阐明,对笼统行政行为的复议检查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将笼统行政行为归入复议规模,意味着相对人不仅对按照笼统行政行为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有权恳求复议,并且对笼统行政行为自身能够直接恳求复议,这能够在更大规模内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催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海外行政复议准则供给了检查笼统行政行为的经历 海外行政复议准则从别的一个旁边面反映了扩展复议规模的可行性。例如,依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3条第五项的规则, 各行政机关应给予有好坏关系的人恳求发布、修正或废弃某项规章的权力。 意味着公民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时,有权要求该机关修正或废弃规章。法国的行政救助准则现实上也是一种复议准则,依据最高院的判例,不服行政机关的法则,能够恳求复议。例如, 因为法则或上级法则的呈现,而使下级行政机关某项法则的存在成为不合法时,依据行政法院的判例,好坏关系人能够在法则和上级法则发布后两个月内,恳求行政机关废弃或修正不符合法则状况的法则 。 因为现实状况的严重变迁,因而使某项法则的持续存在损失合法根底时,依据行政法院的判例,好坏关系人也可恳求行政机关废弃或修正损失存在依据的法则。 我国台湾省内政、财务、教育、司法行政、经济、交通等各部组织法第三条均规则,各部就主管业务,关于各当地第一流行政首长之指令或处置,认为有违反法则或越权限者,得提经行政院会议议定后,中止或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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