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04:14
拐卖妇女儿童罪怎么确定
一、什么是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意图,拐骗、劫持、收购、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
1、本罪侵略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本罪侵略的目标为妇女、儿童。
2、本罪在客观上体现为不合法拐骗、劫持、收购、贩卖、接送或许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①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威逼、诈骗等非暴力手法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操控的行为。拐骗的办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号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话骗得信任,到达自己的罪恶意图;有的是使用各种联系,甜言蜜语夸某地日子好,以协助介绍目标、安置工作等为钓饵,拐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协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协助引路、给零食等办法,将儿童拐走。
②所谓劫持,是指以暴力、钳制、麻醉等办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操纵操控被害人的行为。
③所谓收购,是指为了再易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④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⑤所谓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违法中,进行接应、躲藏、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收购、劫持、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的体现方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违法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依据本条规则,行为人只需施行了拐骗、劫持 、收卖、贩卖、接送或许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办法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首要、最常见的客观体现。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
4、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直接成心。并且行为人片面上具有出卖的意图。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怎么确定
(一)本罪与介绍婚姻讨取资产的边界
借介绍婚姻而讨取资产,是指行为人借为男女两边做婚姻介绍人的时机,向其间一方或两边讨取资产的行为。借介绍收养而讨取资产,是指行为人借为别人介绍收养的时机,向收养一方讨取资产的行为。又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上述两种行为,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是否具有诈骗和违反妇女毅力的景象。被拐卖妇女除个别状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诈骗和违反其毅力的;而介绍婚姻讨取资产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反其毅力,不具有诈骗性。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两边自愿,特别是送养方有必要是出于自愿、收养联系建立,介绍人仅仅起穿针引线效果。
2、收取资产的性质不同。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资产具有生意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资产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资产具有酬报的性质,不是将如女、儿童作为生意的目标,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联系自愿建立的基础上讨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
3、片面意图不同。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片面上是以出卖为意图;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讨取资产是以获取资产作为恰当的酬报。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边界
一般状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很简单差异。但在实践中,有的妇女与别人合谋,以介绍婚姻或许被“卖”的方式设置圈套,骗得买方资产后逃走,有的妇女乃至跟“收购”者日子适当长一段时间。差异这种方式的诈骗罪与拐卖妇女罪应首要掌握以下两点:
1、违法意图不同。诈骗罪的违法意图是骗得金钱;拐卖妇女罪的违法意图则是为了出售妇女后取得资产。
2、客观体现不同。诈骗罪在客观上体现为妇女与别人合谋共犯,骗得别人金钱;拐卖妇女罪则是行为人对妇女采纳诈骗、遮盖手法,将其卖给别人。
(三)本罪的一罪与数罪的边界
依据本条的规则,违法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景象的,应当作为违法情节,不独自科罪,而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施并罚:
(1)奸污被拐卖的妇女。这儿的“奸污”,不管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许钳制等强制手法,也不管被害妇女是否有抵挡行为,都可以确定为量刑情节,但不能独自科罪。
(2)拐骗、逼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许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别人迫使其卖淫的。
(3)以出卖为意图,使用暴力、钳制或许麻醉办法劫持妇女、儿童的;
(4)以出卖为意图,盗窃婴幼儿的。
(5)形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许其亲属重伤、逝世或许其他严重后果的。这儿指的是,因为违法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直接形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逝世或许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因为罪犯选用拘禁、绑缚、优待等手法,致使被害人重伤、逝世或许其他严重后果的;因为罪犯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凌辱、殴伤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许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除此之外,对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过程中犯有其他罪过的,如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成心杀戮、损伤的,对行为人应以成心杀人罪或许成心损伤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施并罚。
一、什么是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意图,拐骗、劫持、收购、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
1、本罪侵略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本罪侵略的目标为妇女、儿童。
2、本罪在客观上体现为不合法拐骗、劫持、收购、贩卖、接送或许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①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威逼、诈骗等非暴力手法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操控的行为。拐骗的办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号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话骗得信任,到达自己的罪恶意图;有的是使用各种联系,甜言蜜语夸某地日子好,以协助介绍目标、安置工作等为钓饵,拐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协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协助引路、给零食等办法,将儿童拐走。
②所谓劫持,是指以暴力、钳制、麻醉等办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操纵操控被害人的行为。
③所谓收购,是指为了再易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④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⑤所谓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违法中,进行接应、躲藏、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收购、劫持、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的体现方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违法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依据本条规则,行为人只需施行了拐骗、劫持 、收卖、贩卖、接送或许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办法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首要、最常见的客观体现。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
4、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直接成心。并且行为人片面上具有出卖的意图。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怎么确定
(一)本罪与介绍婚姻讨取资产的边界
借介绍婚姻而讨取资产,是指行为人借为男女两边做婚姻介绍人的时机,向其间一方或两边讨取资产的行为。借介绍收养而讨取资产,是指行为人借为别人介绍收养的时机,向收养一方讨取资产的行为。又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上述两种行为,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是否具有诈骗和违反妇女毅力的景象。被拐卖妇女除个别状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诈骗和违反其毅力的;而介绍婚姻讨取资产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反其毅力,不具有诈骗性。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两边自愿,特别是送养方有必要是出于自愿、收养联系建立,介绍人仅仅起穿针引线效果。
2、收取资产的性质不同。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资产具有生意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资产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资产具有酬报的性质,不是将如女、儿童作为生意的目标,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联系自愿建立的基础上讨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
3、片面意图不同。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片面上是以出卖为意图;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讨取资产是以获取资产作为恰当的酬报。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边界
一般状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很简单差异。但在实践中,有的妇女与别人合谋,以介绍婚姻或许被“卖”的方式设置圈套,骗得买方资产后逃走,有的妇女乃至跟“收购”者日子适当长一段时间。差异这种方式的诈骗罪与拐卖妇女罪应首要掌握以下两点:
1、违法意图不同。诈骗罪的违法意图是骗得金钱;拐卖妇女罪的违法意图则是为了出售妇女后取得资产。
2、客观体现不同。诈骗罪在客观上体现为妇女与别人合谋共犯,骗得别人金钱;拐卖妇女罪则是行为人对妇女采纳诈骗、遮盖手法,将其卖给别人。
(三)本罪的一罪与数罪的边界
依据本条的规则,违法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景象的,应当作为违法情节,不独自科罪,而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施并罚:
(1)奸污被拐卖的妇女。这儿的“奸污”,不管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许钳制等强制手法,也不管被害妇女是否有抵挡行为,都可以确定为量刑情节,但不能独自科罪。
(2)拐骗、逼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许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别人迫使其卖淫的。
(3)以出卖为意图,使用暴力、钳制或许麻醉办法劫持妇女、儿童的;
(4)以出卖为意图,盗窃婴幼儿的。
(5)形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许其亲属重伤、逝世或许其他严重后果的。这儿指的是,因为违法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直接形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逝世或许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因为罪犯选用拘禁、绑缚、优待等手法,致使被害人重伤、逝世或许其他严重后果的;因为罪犯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凌辱、殴伤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许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除此之外,对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过程中犯有其他罪过的,如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成心杀戮、损伤的,对行为人应以成心杀人罪或许成心损伤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施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