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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要怎样利用税收优惠进行合理避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19:38

为了吸收外资、引进技术、扩展国际经济的往来,我国使用税收倾斜方针,对内资与外资企业实施不同待遇,赋予外商出资企业不行比较的所得税优惠方针。外商出资企业假如使用好税法中赋予的税收优惠,就能到达减税、缓税或免税的意图。
1.出产型与非出产型外商出资企业的差利待遇
关于出产型外商出资企业,税法规则运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端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出产型外商出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职业的外商出资企业: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动力工业(不含挖掘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业(不会客运);
9)直接为出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工业信息咨询和出产设备、精密仪器修理服务业;
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职业。
关于确认为出产性外商出资企业兼营非出产性事务的,假如当年度其出产性运营收入超越悉数事务收入的50%,在减免税期限内,可享用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假如未超越50%,即便在减免期内,也不能享用免税或减税。对这类企业来讲,怎么灵活运用并掌握方针,对其减轻税负有着重要影响。
别的,外商出资企业于年度中心开业,假如当年取得赢利而出产运营期缺乏6个月的,能够挑选从下一年度起核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取得的赢利,仍应当依照税法规则交纳所得税。企业一方面期望自己的税负开销尽量降到最低,另一方面又期望能推迟交纳所得税。所以,运用这一方针需求进行深入分析和细心测算。一般来说,企业在不到半年的时刻内很难挨近出产运营全面打开后的赢利水平。为了从总额上节税,企业会挑选从下一年度免税。可是,企业首要应该对往后的获利水平作出合理的估量,尤其是对一些风险性较大的项目或商场动摇大、远景未卜的产品。依照规则,假如企业在确认获利年度的情况下。即便下一年度发作亏本,仍视为获利年度,并开端核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能因发作亏本而推迟获利年度。
2.亏本补偿的税收优惠
“亏本补偿”是对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方针。可是,有些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这项方针没有用足用好。
有关方针规则: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从事出产、运营的组织和场所发作年度亏本,能够用下一交税年度的所得补偿,下一年度的所得缺乏补偿的,能够逐年连续补偿,但最长不得超越五年。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本的,能够依照上述方法逐年结转补偿,以补偿后有赢利的交税年度为开端获利年度。
由于企业出产运营情况千差万别,盈亏巨细难以预测,因此这项优惠方针在操作中比较复杂。
例如,某合资企业八年间的盈亏情况如下:
第一年亏60万元,第二年亏45万元,第三年亏25万元,第四年亏15万元,第五年盈25万元,第六年盈30万元,第七年盈35万元,第八年盈45万元。
则该企业第一年亏本的60万元,能够用后5年的赢利来补偿,可是后5年中,只要第五、六年盈余,两年共完成赢利55万元,补偿第一年亏本后,仍有5万元未能补偿。
第七年企业完成赢利35万元,这35万元不能再用以补偿第一年的亏本,而只能用来补偿第二年的亏本45万元,第七年的赢利补偿第二年的亏本后仍有10万元亏本补偿不了。
但第八年的赢利45万元,只能用来补偿第三年的亏本25万元和第四年的亏本15万元,由于对第三、四年而言,第八年是它们的法定补偿期。补偿后还有5万元盈余,标志着该企业在第八年才真实到达获利年度。
3.出资于动力、交通等重要项目可享用的税收优惠
(l)从事港口码头建造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运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端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
(2)在海南经济特区及上海浦东新区建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等动力、交通建造项意图外商出资企业,运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经企业请求,有关税务机关同意,从开端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折半交纳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接15%。
(3)外商出资举行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则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量到达当年企业产品产量70%以上的,能够依照税法规则的税率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契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出资举行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则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能够按规则税率延伸三年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折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核算交税。
(5)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出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区域的外商出资企业,运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端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用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请求和国务院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在今后的十年内能够持续依照应交税额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
4.对在某些特定区域直接出资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但凡在经济特区开办的外商出资企业,在经济特区建立组织、场所从事出产、运营的外国企业和在滨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的出产性外商出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都减按15%的税率交纳。
(2)关于在滨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城区建立的出产性外商出资企业,除了其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5%的税率交纳以外,都减按24%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3)在国务院确认的国家高新技术工业开发区建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运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请求和当地税务机关同意,从开端获利的年度起,免缴二年所得税。
(4)在经济特区建立的从事服务职业的外商出资企业,外商出资超越500万美元,运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请求和特区税务机关同意,从开端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折半交纳企业所得税。
出资于上述区域,既呼应了国家的经济方针,适应了经济发展的方向,又使得企业减轻了税收担负,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
5.再出资退税的优惠方针
外商出资企业的外国出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赢利直接再出资于该企业,添加注册本钱,或许作为本钱出资开办其他外商出资企业,运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出资者请求和税务机关同意,交还其再出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外国出资者在我国境内直接再出资举行、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许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出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取得的赢利直接再出资海南经济待区内的基础设施建造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运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同意可悉数交还其再出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出资退税后,税务机关要进行再出资退税的办理。若发现再出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再出资后三年内未到达产品出口企业规范的,查核不合格被吊销先进技术企业称谓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上述规则是一种约束条件。但即便将来缴回已退税款,对再出资者来说,仍是一种利益,由于它已使用了货币资金的时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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