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拆除后翻建,继承人还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03:38案由
王某与其叔父是同村农人,王某的叔父独身一人;王某有一个男孩,已有一处宅基地;后来经两边洽谈,由王某担负其叔父日子及死后事宜,其叔父百年后其宅基地上房子由王某承继。后来王某叔父病故,王某是其叔父的仅有承继人,在办完其叔父丧过后,王某将其叔父本来的三间老房子撤除后翻建。后王某地点村进行城中村改造,王某未与村委会达到拆迁补偿安顿协议,房子被撤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对强拆的房子参照城中村改造补偿安顿方法的规范给予补偿安顿。
争议焦点
王某将承继宅基地上房子撤除后翻建,是否享有该宅基地运用权?
律师剖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条规则:“遗产是指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财产”,乡村宅基地不是遗产,故从法律上是不能够承继的。这儿所说的宅基地承继,实际上是指宅基地运用权的承继。可是宅基地的运用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法财产”。假如答应承继,将导致宅基地的无限扩展,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关于农人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则。据此,乡村宅基地不是遗产,故从法律上是不能够承继的。本案中,王某有一个儿子,依照当地宅基地发放的相关规则,王某及其儿子只能具有一块宅基地。现王某已发放了一块宅基地,还能否享有承继宅基地运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条的规则,房子能够作为法定遗产处理,能够承继;承继了房子,宅基地的运用权也就跟着房子而搬运给新的所有人。原国家土地局关于《确认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的若干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则“承继房子获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团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权”。在特别情况下,依据"地随房走"的准则,承继人对宅基地上的所建房子的承继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承继。本案中,王某承继了房子的一起获得了宅基地的运用权。
但王某将其承继来的房子撤除后就失去了宅基地运用权赖以存在的根底。王某宅基地运用权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房子的存在,并不是其承继的成果。依据《确认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的若干规则》 第五十一条“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则确认乡村居民宅基地团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权时,其面积超越当地政府规则规范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越规范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子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从头建造时,按当地政府规则的面积规范从头确认运用权,其超越部分交还团体。”的规则,王某翻建并在城中村改造中撤除地上房子后,诉争宅基地运用权已交还团体,王某已不再享有诉争的宅基地运用权,当然无权再要求予以安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