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之五:当事人陈述的定义 当事人承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8 12:31
民事诉讼依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依据;(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说;(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说的界说当事人陈说,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子的现实状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说。
当事人陈说既包含对案子现实的陈说,也包含对案子现实的供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的部分或许悉数诉讼请求表明承受,这实际上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这种认可与对案子现实的供认不同,不能将二者混杂。当事人对案子现实的供认1、当事人对案子现实的供认,有必要是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作出,才具有依据效能。假如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外向对方当事人表明承受其所建议的现实,因为该认可不是直接向人民法院作出,因此,不该视为当事人供认,不发生诉讼法上的作用。2、供认的主体,可所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和经被代理人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陈说既包含对案子现实的陈说,也包含对案子现实的供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的部分或许悉数诉讼请求表明承受,这实际上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这种认可与对案子现实的供认不同,不能将二者混杂。当事人对案子现实的供认1、当事人对案子现实的供认,有必要是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作出,才具有依据效能。假如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外向对方当事人表明承受其所建议的现实,因为该认可不是直接向人民法院作出,因此,不该视为当事人供认,不发生诉讼法上的作用。2、供认的主体,可所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和经被代理人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