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行政复议程序中申请人需要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23:18
现实生活中咱们会遇到的工伤事故行政复议程序中恳求人需求承当什么举证职责问题。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而且其间含有怎样的法令知识。其实这个问题并不杂乱,只需你好好阅览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期望你的问题可以方便的处理。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职责,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应当由谁承当供给根据证明案子待证现实的职责。在行政复议根据准则中,之所以要清晰举证职责问题首要是出于以下考虑:
榜首,清晰举证职责是完结复议活动的需求。确认了在行政复议中由谁承当举证职责,就可以要求负有举证职责的复议参加者依法供给相应根据,证明其建议,以便行政复议机关精确、及时查明案子现实,正确处理处理行政争议。
第二,清晰举证职责是确认法令成果的需求。在行政复议中,假如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不能供给根据证明其建议,则将承当对其晦气的复议成果。经过上述剖析可以看出,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职责,即包含供给根据以证明其复议建议的职责,一起也包含在不能充沛举证时,承当其建议不能得到复议机关支撑以及其他晦气成果的危险职责。
那么,在法令联系中,有关举证职责究竟是由恳求人承当仍是由被恳求人来担任完结呢?咱们在《行政复议法》的以下条文中可以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现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则:被恳求人应当自收到恳求书副本或许恳求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最初作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该法第二十八条榜首款第(四)项规则:被恳求人不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则提出书面答复、提交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的,视为该详细行政行为没有根据、根据,(复议机关)决议吊销该详细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则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晰作为被恳求人的行政机关负有供给根据证明其所作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恰当性的责任以及未在规则时限内供给根据的法令成果。根据《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则并结合“举证职责”的法令寓意,可以得出在行政复议中由被恳求人承当举证职责的定论。
《行政复议法》所确认的被恳求人承当举证职责准则,与行政处罚机关负有举证职责和被告负有举证职责的规则,在立法精力和意图上是共同的。《行政复议法》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则,首要根据以下两方面原因:
榜首,行政复议的特殊性。律联系是一种纵向的办理与被办理的联系,行政机关依职权可以单方面地对办理相对人施行详细行政行为,一般无须征得办理相对人的赞同。在此状况下,从依法行政准则动身,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必要是有充沛的现实根据和正确的法令根据的。因而,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理应有责任供给相应根据,证明其所施行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恰当性。
第二,行政复议的意图性。行政复议的首要意图便是要经过纠正违法或不妥的详细行政行为,以保证办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在一般状况下,办理相对人因为本身所在的弱势位置,对行政机关的法律根据、就事程序特别是有关专业知识往往缺少全面了解,所以难以有用完结对自己所提复议恳求的悉数举证职责。在此状况下,假如不合理地要求恳求人承当行政复议的举证职责,势必会伤害其恳求复议的积极性,使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处于极为晦气的位置,其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用维护。
遇到此类问题,请你仔细阅览以上内容。那么期望以上听讼网小编为你供给的答案可以处理你的问题。假如你的状况比较杂乱,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令咨询。
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职责,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应当由谁承当供给根据证明案子待证现实的职责。在行政复议根据准则中,之所以要清晰举证职责问题首要是出于以下考虑:
榜首,清晰举证职责是完结复议活动的需求。确认了在行政复议中由谁承当举证职责,就可以要求负有举证职责的复议参加者依法供给相应根据,证明其建议,以便行政复议机关精确、及时查明案子现实,正确处理处理行政争议。
第二,清晰举证职责是确认法令成果的需求。在行政复议中,假如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不能供给根据证明其建议,则将承当对其晦气的复议成果。经过上述剖析可以看出,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职责,即包含供给根据以证明其复议建议的职责,一起也包含在不能充沛举证时,承当其建议不能得到复议机关支撑以及其他晦气成果的危险职责。
那么,在法令联系中,有关举证职责究竟是由恳求人承当仍是由被恳求人来担任完结呢?咱们在《行政复议法》的以下条文中可以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现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则:被恳求人应当自收到恳求书副本或许恳求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最初作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该法第二十八条榜首款第(四)项规则:被恳求人不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则提出书面答复、提交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的,视为该详细行政行为没有根据、根据,(复议机关)决议吊销该详细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则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晰作为被恳求人的行政机关负有供给根据证明其所作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恰当性的责任以及未在规则时限内供给根据的法令成果。根据《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则并结合“举证职责”的法令寓意,可以得出在行政复议中由被恳求人承当举证职责的定论。
《行政复议法》所确认的被恳求人承当举证职责准则,与行政处罚机关负有举证职责和被告负有举证职责的规则,在立法精力和意图上是共同的。《行政复议法》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则,首要根据以下两方面原因:
榜首,行政复议的特殊性。律联系是一种纵向的办理与被办理的联系,行政机关依职权可以单方面地对办理相对人施行详细行政行为,一般无须征得办理相对人的赞同。在此状况下,从依法行政准则动身,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必要是有充沛的现实根据和正确的法令根据的。因而,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理应有责任供给相应根据,证明其所施行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恰当性。
第二,行政复议的意图性。行政复议的首要意图便是要经过纠正违法或不妥的详细行政行为,以保证办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在一般状况下,办理相对人因为本身所在的弱势位置,对行政机关的法律根据、就事程序特别是有关专业知识往往缺少全面了解,所以难以有用完结对自己所提复议恳求的悉数举证职责。在此状况下,假如不合理地要求恳求人承当行政复议的举证职责,势必会伤害其恳求复议的积极性,使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处于极为晦气的位置,其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用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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