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14:13
定金和违约补偿金的概念不是不相同的,可是两者又有相同之处,既有差异又有联络,它们的联络是怎样的?关于这个问题,听讼网小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常识,假如你想要了解清楚这个问题,那么就请你跟着小编一同往下看,信任看过之后的你,关于这个问题必定会有所了解。
定金与危害补偿金的联络怎么
违约好金职责与危害补偿职责相比较而言,前者一般是约好的职责,后者一般是法定的职责。在两者能否并用的问题上, 各国法令有着不同的规矩,《德国民法典》规矩:收受定金一方恳求不实行的危害补偿的,如无其他规矩,定金应当抵作危害补偿,或在不能抵作危害补偿时,在给付危害
违约好金职责与危害补偿职责相比较而言,前者一般是约好的职责,后者一般是法定的职责。
合同法上的危害补偿金,便是合同一方因承当违约补偿职责而向另一方付出的丢失补偿金额。
因为定金具有惩罚性的特色,其适用不以实践危害的发生为条件,因而其应当是独立于危害补偿职责的,所以定金与危害补偿金能够并用。
定金与危害补偿金并用应遵从如下规矩:
(1)若定金收益高于实践丢失额,如无特别约好,则直接适用定金,此定金应折算为危害补偿金。
(2)若定金小于实践丢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得恳求补偿丢失。
(3)若当事人清晰约好定金为丢失之预设,则定金与危害补偿金不得并用。
定金与补偿金这两个概念是既差异又有联络的,在必定的状况下,两者还能并用,可是这个都要看详细的条件。期望经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问题有愈加深化的了解。假如您状况比较复杂,咱们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