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06:12【清算程序】对恳求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的释义
公司清算的意图是为了处理公司停止或刊出前的产业问题,整理已闭幕公司没有了断的业务,使公司归于消除。公司清算包含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两类。破产清算是指按照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对此有专门规则。非破产清算,为破产以外的清算,包含特别清算和一般清算。特别清算是指由人民法院和公司主管机关掌管进行的清算;一般清算是指公司自行进行的清算,没有法院和公司主管机关的直接介入。按照公司法第190条的规则,公司章程规则的经营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闭幕事由出现时,或许股东会议作出闭幕抉择时,公司闭幕。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如果在规则的期限内,不能建立清算组成的,债权人可按照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则恳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债权人的恳求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
【相关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2月经过,1999年12月修订)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有关法令的规则,安排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建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闭幕:
(一)公司章程规则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闭幕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抉择闭幕;
(三)因公司兼并或许分立需求闭幕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按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闭幕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建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认其人选;逾期不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恳求,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违背法令、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封闭的,应当闭幕,由有关主管机关安排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