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22:15
担保物权仍是很简单起胶葛的,那么你对这个又了解多少呢?法院在依据依据和法令是怎么判定的呢?担保物权承认胶葛判定书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为我们整理了一篇担保物权承认胶葛判定书模板,来供我们参阅,接下来一下看看吧。
担保物权承认胶葛判定书模板
判定书
上诉人某城市信用社公司(以下简称信用社)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担保物权承认胶葛一案。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何某取得了坐落P市人民路行政南小区80号楼2单元10号69.18平方米房产的P房字第xx972号房产证,1997年3月周某借用该房产证,又将房产证借给了周某玉,周某玉用该房产证在车站信用社处理典当借款,并到P市房地产管理局处理了房子典当挂号。因周某玉未归还借款,信用社申述周某玉归还借款,P阳县法院托付P市公安局对借款典当证明上的何某的签名是否系何某自己所写,进行判定,判定确定证明上的签名不是何某所写,故何某索要房产证构成胶葛。
原审法院以为,何某要求承认信用社不享有典当权,本案应为担保物权承认胶葛。信用社建议房产典当有用,该房产典当在周某玉的借款未清偿前不能处理典当吊销手续,其理由不能建立。因何某未与信用社缔结典当合同,亦未出具典当证明,何某亦未追认,两边不存在典当担保联系,故两边房产典当合同未建立,信用社不享有典当权。信用社辩称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用。何某要求承认信用社不享有典当权的理由本院予以支撑。周某、周某玉对本案胶葛的构成有差错行为,案子受理费由其承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判定:一、承认某城市信用社公司对何某房产证号为P房字第xx972号的房产不享有典当权;二、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200元,由周某、周某玉一起承当。
信用社不服原审判定上诉称,1997年3月28日周某玉在信用社借款11万元,用何某的房产证做典当,并处理了挂号过户手续,契合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则,典当合法有用,该借款已于1998年5月向P阳县法院申述,P阳县法院作出(1998)法经初字第29号经济调解书,调解书写明,“逾期依法处理典当房子”。同级法院无权更改或推翻收效的调解书。判定书的检材未经两边确定,不能作为依据运用。本案已超越诉讼时效,故恳求法院吊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何某辩称,周某玉在信用社借款用我的房产证做典当,我不知道,我没有为其供给担保,也未在房产部分处理过典当挂号,典当证明上的字不是我所写,笔迹判定的检材是P阳县法院的工作人员合法提取,该判定结论客观真实有用。原审法院作为依据运用并无不当。信用社是否从前申述,我底子不知道,我从未收到法院送达的申述状,也未参加过诉讼活动,调解书对我不具有约束力。由于信用社至今未供给出我为其担保的依据,所以长达10年之久法院未履行我的房子、本案未超越诉讼时效。我一向向周某催要房产证且周某认可我向其建议权力,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建立,恳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现实与原审查明的现实共同。
本院以为,周某借用何某的房产证后,又转借给周某玉做借款典当。信用社与周某玉在处理借款典当时,应当争得房子所有权人何某赞同,才干处理典当挂号,签定典当担保合同,因何某未与信用社处理典当担保合同,故两边不存在典当担保联系,该房产典当合同未建立,故信用社不享有典当权。因何某一向向周某追要房产证,故未超越诉讼时效。综上,信用社的上诉理由不能建立,本院不予支撑。原审判定并无不当,应予保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判定如下: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一审案子受理费200元,由周某、周某玉担负。二审案子受理费200元由信用社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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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承认胶葛判定书模板
判定书
上诉人某城市信用社公司(以下简称信用社)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担保物权承认胶葛一案。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何某取得了坐落P市人民路行政南小区80号楼2单元10号69.18平方米房产的P房字第xx972号房产证,1997年3月周某借用该房产证,又将房产证借给了周某玉,周某玉用该房产证在车站信用社处理典当借款,并到P市房地产管理局处理了房子典当挂号。因周某玉未归还借款,信用社申述周某玉归还借款,P阳县法院托付P市公安局对借款典当证明上的何某的签名是否系何某自己所写,进行判定,判定确定证明上的签名不是何某所写,故何某索要房产证构成胶葛。
原审法院以为,何某要求承认信用社不享有典当权,本案应为担保物权承认胶葛。信用社建议房产典当有用,该房产典当在周某玉的借款未清偿前不能处理典当吊销手续,其理由不能建立。因何某未与信用社缔结典当合同,亦未出具典当证明,何某亦未追认,两边不存在典当担保联系,故两边房产典当合同未建立,信用社不享有典当权。信用社辩称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用。何某要求承认信用社不享有典当权的理由本院予以支撑。周某、周某玉对本案胶葛的构成有差错行为,案子受理费由其承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判定:一、承认某城市信用社公司对何某房产证号为P房字第xx972号的房产不享有典当权;二、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200元,由周某、周某玉一起承当。
信用社不服原审判定上诉称,1997年3月28日周某玉在信用社借款11万元,用何某的房产证做典当,并处理了挂号过户手续,契合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则,典当合法有用,该借款已于1998年5月向P阳县法院申述,P阳县法院作出(1998)法经初字第29号经济调解书,调解书写明,“逾期依法处理典当房子”。同级法院无权更改或推翻收效的调解书。判定书的检材未经两边确定,不能作为依据运用。本案已超越诉讼时效,故恳求法院吊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何某辩称,周某玉在信用社借款用我的房产证做典当,我不知道,我没有为其供给担保,也未在房产部分处理过典当挂号,典当证明上的字不是我所写,笔迹判定的检材是P阳县法院的工作人员合法提取,该判定结论客观真实有用。原审法院作为依据运用并无不当。信用社是否从前申述,我底子不知道,我从未收到法院送达的申述状,也未参加过诉讼活动,调解书对我不具有约束力。由于信用社至今未供给出我为其担保的依据,所以长达10年之久法院未履行我的房子、本案未超越诉讼时效。我一向向周某催要房产证且周某认可我向其建议权力,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建立,恳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现实与原审查明的现实共同。
本院以为,周某借用何某的房产证后,又转借给周某玉做借款典当。信用社与周某玉在处理借款典当时,应当争得房子所有权人何某赞同,才干处理典当挂号,签定典当担保合同,因何某未与信用社处理典当担保合同,故两边不存在典当担保联系,该房产典当合同未建立,故信用社不享有典当权。因何某一向向周某追要房产证,故未超越诉讼时效。综上,信用社的上诉理由不能建立,本院不予支撑。原审判定并无不当,应予保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判定如下: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一审案子受理费200元,由周某、周某玉担负。二审案子受理费200元由信用社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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