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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00:48
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的性质及特色
(一)路途交通事端职责是一种特别侵权职责
我国从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第八条规则,将路途交通事端的职责视为一般侵权职责,该《方法》一出台,便遭到很多学者的质疑,笔者以为路途交通事端职责应是特别的侵权职责而非一般侵权职责,理由和法理根据有:
1、致害物的特别性,路途交通事端的致害物体,主要是路途上的机动车辆,它们归于高速运输工具,高级轿车,时速均在100公里左右,一般机动车辆,时速也保持在50-80公里之间,它们运行时,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我国《民法公例》第123条规则的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作业构成危害的,归于特别侵权职责的规模,《发法公例》是我国的根本法;《方法》归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应与根本法相冲突。
2、路途交通事端职责是出于行为人的差错,在侵权的民事职责中,一般侵权行为人的差错方式既有行为人的差错,也有行为人的成心,路途交通事端中,行为人不是期望和听任危害成果的发作,因而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的差错方式,只能是行为人在片面上有差错。
3、构成要件和担任条件具有特别性,一般民事侵权职责由四个要件构成,而路途交通事端职责不用像一般侵权职责那样由四个要件构成,差错职责准则由危害现实。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和差错组成要件;无差错职责准则由危害现实和因果关系组成要件;《方法》将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为差错职责准则,因而没必要规则担任事由,特别侵权职责的担任事由与违约职责的担任事由不同,前者就由法令作出规则,后者一般由当事人两边约好。
(二)路途交通事端行为
损害的对象是人身和产业。假如路途交通事端行为构成人身伤亡的,那么其行为损害的对象是别人人身,即不只损害了别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并且还侵犯了其他既得的人身权益,构成了往后某些权益的丢失,如致人伤残,必然削减其日后经济收入,直接地影响其对被抚育人抚育才能;假如事端行为构成产业丢失,损害的对象是别人产业,既包含已构成的产业权力也包含未构成的权力的产业,如直接的产业的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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