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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授权委托书代理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14:45
署理是民法上的一种准则,能够使得部分没有人托付具有专业常识人代为买卖等,然而在实际中或许遇到有人在短少当事人的托付下代其签订合同等,此刻就够成了无权署理。没有授权托付书署理签订合同,是否有用?今日,小编就为您收拾了如下内容,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
一、无权署理的合同是否有用
一般来说,无权署理缔结的合同在被署理人追认之前,处于效能待定的状况。
《合同法》第48条规则:“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未经被署理人追认,对被署理人不发作效能,由行为人承当职责。
相对人能够催告被署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署理人未作表明的,视为回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好心相对人有吊销的权力。吊销应当以告诉的方法作出。“
《合同法》第49条规则:“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
二、无权署理相关常识
狭义无权署理的构成包含:无权署理人没有相应的署理权;以被署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了合同以及相对人对短缺署理权的现实并非为好心,即明知相对人没有署理权或没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在狭义无权署理的状况下签定的合同,因为署理权并非出自自己的授权,因而无权署理人表明的意思并非自己的意思,所以不能对自己发作效能。可是,无权署理人所进行的行为未必不符合自己的利益,因而法令答应自己经过追认来使合同发作效能。所以,依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则,无权署理人以别人名义缔结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效能处于不决的状况,假如被署理人追认的话,该合同发作对自己的效能,假如自己回绝追认,则合同无效
在广义的无权署理,即署理人短缺相应署理权又以被署理人的名义与别人签订合同的状况下,并非一切的署理行为都是需求追认才收效的。依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则,在构成表见署理的状况下,该署理行为有用。也便是说,在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状况下,无须追认,该署理行为也对自己发作效能。表见署理准则的含义在于保护买卖中好心第三人合理的信任利益,以保护买卖的安全。不然,在相对人有合理理由信任署理人有署理权的状况下却因署理人实际上没有署理权而使合同无效,就或许使相对人不肯再与任何署理人进行买卖行为,从而使署理准则失掉实际使用的价值。
以上便是关于无权署理合同效能的一些常识。由此可知,无权署理中还存在表见署理的状况,此刻被署理人的追认权或许就会遭到相应的约束。在短少授权托付书的状况下,可视为是狭义的无权署理,即该合同并不直接归属于被署理人,还需求其追认,合同才收效。听讼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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