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评估的操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14:15
1、按照《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三条“揭露、公正、便民、功率”的处理事端准则,在事端发生后,首要招集各方事端当事人洽谈“财产损失”。关于回绝洽谈或许洽谈不成的,按照《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四十条四款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向当事人介绍契合条件的评价组织,由当事人自行挑选”。
2、参照《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四十四条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查验、判定成果后二日内将查验、判定定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查验、判定定论有贰言的,能够在接到查验、判定定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从头查验、判定的请求。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应当另行指使或许托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历的判定组织进行从头查验、判定”的规则,一方当事人对财产损失的评价完成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评价成果后二日内,将评价定论复印件交其他方当事人。其他方当事人对评价定论有贰言的,能够在接到评价定论复印件后三日内进行从头评价。
2、参照《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四十四条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查验、判定成果后二日内将查验、判定定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查验、判定定论有贰言的,能够在接到查验、判定定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从头查验、判定的请求。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应当另行指使或许托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历的判定组织进行从头查验、判定”的规则,一方当事人对财产损失的评价完成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评价成果后二日内,将评价定论复印件交其他方当事人。其他方当事人对评价定论有贰言的,能够在接到评价定论复印件后三日内进行从头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