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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行政复议第三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22:24
本文介绍了行政复议第三人的相关问题讨论,第三人能否作为行政复议请求人直接提出行政复议、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是权力仍是责任、行政复议决议书应否送达第三人、第三人究竟能否作为行政复议的请求人,相关内容请阅览下文。
怎么了解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虽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但复议成果可能对其合法权益发生危害或影响,因而,树立行政复议第三人准则表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保护好坏关系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正确及时地化处理行政争议的需求。行政复议第三人易发生不同了解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一、第三人能否作为行政复议请求人直接提出行政复议。
现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则,开办零售药店与接近的药店间隔不得小于100米。假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了某药店开办的请求,他的接近药店是否能够作为第三人对此行政许可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呢?
行政复议请求人,是指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则:“按照本法请求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是请求人”。“同请求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好坏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从行政复议法的条款看,没有清晰指明第三人能否作为行政复议请求人。但第三人并非肯定关于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关系,第三人分为原告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除了被告型第三人不能提起复议外,原告型第三人有时候也是详细行政行为的直接指向人,只不过没有提起复议罢了。
二、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是权力仍是责任。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则,同请求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好坏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该规则清晰了第三人的法令性质-行政复议当事人的主体,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的途径-自动请求或复议机关告诉。但由于规则用的是“能够”,然后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对是否有必要列第三人参与复议,发生了较大不合。
比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于与接近的药店间隔原因拒绝了某公民的开办请求,其提出行政复议。那么,行政复议机关是否有必要告诉接近的药店作为第三人参与复议呢?
行政复议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是其一项法定权力;对行政复议机关来说,是其一项法定责任。一方面,只需复议机关检查的详细行政行为触及请求人以外的其他相对人的,该相对人就有请求参与行政复议的权力,行政复议机关有必要准予其参与行政复议。另一方面,请求人以外的好坏关系人没有请求参与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告诉其参与行政复议。当然,接到告诉后,其他好坏关系人是否参与到行政复议中,仍是其权力,而不是责任。
行政复议第三人参与复议,是法令赋予其一种程序挑选权。第三人能否参与行政复议,不是行政复议机关的自在裁量权。未追加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应属违背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则,同请求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好坏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能够作为第三人参与复议。有人以为,该款是恣意性标准。行政复议机关能够依据案子的实践情况决议是否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与复议。笔者不赞同此观念,该款是授权性标准,即颁发“同请求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好坏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作为第三人参与复议”的权力。是否“作为第三人参与复议”,权力主体具有挑选权。而作为复议机关则有保证权力主体完成其“作为第三人参与复议”之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也有相似的规则:“同提起诉讼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好坏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作为第三人请求参与诉讼,或许由人民法院告诉参与诉讼。”作为权力主体,能够挑选是否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但法院则有责任保证权力主体“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权力的完成:假如权力主体请求参与诉讼的,应当追加为第三人,并告诉其他当事人;假如没有自动请求参与,法院应当自动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列为当事人。至于其是否参与诉讼活动,不影响其当事人的诉讼位置。法院假如没有尽到保证责任致使“同提起诉讼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好坏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不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归于违法诉讼程序的“遗失当事人”的景象。
三、行政复议决议书应否送达第三人。
行政复议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保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可是,行政复议决议书是否送达第三人,行政复议法中没有作出清晰规则,然后导致在作业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往往只把复议决议书送达请求人和被请求人,不送达第三人,以为法令没有规则,就没有这个责任。笔者以为,行政复议决议书应当送达第三人,不然,便是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诉讼权力。
四、第三人究竟能否作为行政复议的请求人?
榜首:从行政复议法的立法转义来看:转义之一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经过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吊销或许改变了违法的或许不妥的详细行政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转义之二是保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从拟定行政复议法的宪法理论依据看,宪法规则:“公民关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业人员,有提出批评和主张的权力。关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作业人员违法渎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指控或许检举的权力。”
第三、《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它安排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可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能够了解为有权提出复议请求的,只能是以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详细行政行为侵略的公民、法人或许其它安排。只需以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略,就能够依法提出请求。
上述三点的论述,能够阐明,第三人作为好坏关系人,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作为公民、法人或许其他经济安排均有权向复议机关提出请求复议,这充分表现了《行政复议法》的立法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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