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共同犯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16:22
近年来、出产、出售伪劣商品违法在一些当地显得非常猖狂,乃至出现规模化、集团化、区域化的特色,这是因为社会上存在着很多专门从事制假、贩假分子制作便当条件、供给作案环境的不法人员,这些人员明知别人从事施行出产、出售伪劣商品违法,而处于利益等种种原因,为其供给便当条件、乃至供给造假技能,可是,因为缺少清晰的法令规则,对此行为能否科罪处分,实践中存在不同定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出产、出售伪劣商品刑事责任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9条规则:“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别人施行出产、出售伪劣商品违法,而为其供给借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答应证件,或许供给出产、经营场所或许运送、仓储、保管、邮递等便当条件,或许供给制假出产技能的,以出产、出售伪劣商品违法的共犯论处。”该条规则从理论上剖析,明知别人施行违法而供给各种便当条件的,归于协助犯,应该依照共同违法论处,从法令规则上看,上述司法解说的规则精力已有相关立法的先例,例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61条规则:“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归于本法规则制止出产、出售的产品而为其供给运送、保管、仓储等便当条件的、或许为以假充真的产品供给制假出产技能的,没收悉数运送、保管、仓储或许供给制假出产技能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