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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评估中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14:58

财政部于2001年1月公布了《企业会计原则——无形财物》,对无形财物的会计核算进行了标准;于2001年7月公布了《财物评价原则——无形财物》,对无形财物的评价进行了标准;于2001年1月21日公布了修订后的《独立审计实务布告第1号——验资》,其间有些内容与无形财物有关;于2001年9月30日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一起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标准企业验资作业的告诉》[财会(2001)1067号],其间涉及到财物评价的有关内容。“两则”的公布,使无形财物在会计核算和价值评价方面有了标准和攻略;两项验资的有关规则的公布,使企业在进行与无形财物出资有关的某些经济行为时有了标准和参照。这些对从事与无形财物有关的经济行为的实体和个人来讲,都是十分重要的工作。但另一方面,正是因为上述“两则”及与验资有关的规则的公布,又给无形财物评价实践带来了若干影响及需求重视的问题。
一、关于无形财物评价办法中成本法的运用
《财物评价原则——无形财物》第13条规则:“无形财物的评价办法首要包含成本法、收益法和商场法,注册财物评价师应当根据无形财物的有关状况进行挑选。”依照已有的无形财物评价的理论与实践,运用成本法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应当具有能够使用的相关前史材料,尤其是会计核算材料。因而,这就涉及到与无形财物有关的会计核算问题。
《企业会计原则——无形财物》第13条规则:“自行开发并依法请求获得的无形财物,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获得时发作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依法请求获得前发作的研讨与开发费用,应于发作时确以为当期费用。”这项规则,使企业自创无形财物的账面价值在会计核算中仅包含注册费和律师费这两项费用。这两项费用与无形财物自身的研发与开发费用比较,所占份额很小。这项原则的施行,必定导致无形财物账面价值大大下降,使无形财物的账面价值与无形财物的实践价值不具有相关性。假如要对现已计入各期费用的被评价无形财物的研讨与开发费用等材料进行收集,这不只要消耗很多的人力物力,并且也是好不容易或极不精确的。这样,在进行无形财物评价时,选用成本法就比较困难了。
解决问题的思路:现在我国有关部门正在赶紧拟定财物评价原则系统。根据其他国家或我国其他相关职业(如注册会计师职业)拟定的原则系统来看,财物评价原则系统至少应包含三个层次:即根本原则、详细原则、执业标准攻略。根本原则是财物评价原则的总纲,是对注册财物评价师专业担任才能的根本要求和执业行为的根本标准,是拟定财物评价详细原则和执业标准攻略的根本根据;详细原则是根据根本原则拟定的,是注册财物评价师履行财物评价事务和出具财物评价陈述的详细标准;执业标准攻略是根据根本原则、详细原则拟定的,为注册财物评价师履行详细原则供给可操作的辅导定见。现在已公布的《财物评价原则——无形财物》归于详细原则,因而,在恰当时分,还需求出台与之配套的执业标准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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