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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挟持债权人索取借条及财物怎么定罪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10:04

1998年4月,违法嫌疑人向某经过被害人周某的父亲到某基金会借现金5000元。2000年全国整理整理基金会时,周某的父亲将5000元现金及利息替向某归还后,向某出具了一张借单给周某的父亲。之后,周某的父亲屡次到向某家催款未果,2001年4月周某父亲病故,临终前托付家人催收此款。2003年3月,周某托付其同学到向某家催债,向某逃避,其父替他归还了1000元钱。
债款人挟制债权人讨取借单及资产怎样科罪呢
可能会构成绑架罪。
案情:
1998年4月,违法嫌疑人向某经过被害人周某的父亲到某基金会借现金5000元。2000年全国整理整理基金会时,周某的父亲将5000元现金及利息替向某归还后,向某出具了一张借单给周某的父亲。之后,周某的父亲屡次到向某家催款未果,2001年4月周某父亲病故,临终前托付家人催收此款。2003年3月,周某托付其同学到向某家催债,向某逃避,其父替他归还了1000元钱。同年5月,周某邀其同学共三人又到向某家催债,向某遂叫了一帮人将周某三人强行挟制到六七公里外的镇上小酒家,并对三人进行殴伤、搜身,还当场撕毁了向某曾出具给周某父亲的借单复印件,然后打电话屡次威胁周某家人,要周某家人用向某父亲还的1000元钱及5000元借单原件来赎人,并扬言如果在当晚12点钟曾经不把两样东西拿来,就要把周某等三人的脚筋剪断。周某等三人正午12时被挟制,当晚8时许被公安机关挽救。经法医鉴定,周某等三人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不合定见: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向某的行为构成不合法拘禁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向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分析:
听讼网小编赞同第二种定见。
在本案中,从客观方面看,违法嫌疑人向某在被害人周某到他家索债时,纠合一伙人采纳暴力钳制、绑缚的手法,将周某及其同学绑架到六七公里外的镇上小酒家,并在绑架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殴伤、威胁,致三人轻微伤,约束三人人身自由长达8小时。一起,向某还以三人为人质,向周某家人打电话索要5000元欠据原件及其父亲代为归还的1000元现金。向某的行为完全契合绑架罪的客观要件,但一起也契合不合法拘禁罪的客观要件。
绑架罪与索债型不合法拘禁罪的区别简单混杂,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区别。榜首,违法意图不同。尽管二者都是为讨取资产为意图,但绑架罪是为了讨取别人资产,而索债型不合法拘禁罪是为了讨取自己的资产,并不想将别人的资产占为己有。依据高法有关的司法解释,这儿所说的“讨取自己的资产”包含讨取高利贷等不合法债款。第二,侵略的客体不同。绑架罪侵略的客体归于杂乱客体,侵略了别人人身权力、财产权力或其他权力,而索债型不合法拘禁罪只是表现为侵略了别人人身权力,归于单一客体。第三,被害人与违法嫌疑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联系不同。索债型不合法拘禁罪的违法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在民事法律上应当表现为一种债权债款联系,而绑架罪一般情况下不存在民事上的债权债款联系。在本案中,很明显,违法嫌疑人向某施行绑架行为的片面意图是为了“抵赖”,其讨取的资产显然是“别人资产”,而非“自己资产”。向某的行为不只侵略了周某等人的人身权力,还侵略了周某的财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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