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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的初审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02:38
实用新型专利的初审准则
实用新型专利的初审准则包括次序检查准则、书面检查准则、举证准则、听证准则、节省程序准则,在检查程序中,均应以书面文件为根据,并将书面文件归入檀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经开始检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颁发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议,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一起予以挂号和布告。”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的初审按照下面几点准则进行:
(1)次序检查准则:除特殊状况外,检查员应当根据实用新型专利请求的请求日先后或许专利请求檀卷送交检查员时刻先后次序进行检查,勿使一些缺点较多或许较难检查的檀卷长时刻压在检查员手中,确保实用新型专利检查程序顺畅作业。上述特殊状况是指,请求人书面向专利局要求提早或许推延检查恳求并经专利局局长赞同的实用新型专利请求。在这种状况下,检查员应当将该书面文件存入檀卷备检。
(2)书面检查准则:在检查程序中,均应以书面文件为根据,并将书面文件归入檀卷。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则的可依职权对不触及权力的文字和符号的显着过错进行修正外,其他内容的修正,检查员应当告诉专利请求人以替换页进行,原文件应当存入檀卷,不应当退回请求人。需外地请求人接见会面或进行演示的请求 案,应当陈说本检查处处长,经处长赞同后方可告诉请求人;需求请求人供给样品的,应当经处长赞同。
(3)举证准则:在实用新型专利请求检查作业中,当检查员预备驳回一件专利请求时,应当有充沛法律根据,并以现实支撑其理由,不应当仅给出决然的定论。尤其是当驳回理由归于本章第5.6节所述状况时,应当清晰阐明,在请求日前已有相同产品揭露出售、揭露运用的时刻、地址、揭露出版物的称号、出版日期,必要时,可 附包括相关内容的复印件。
(4)听证准则:在实用新型专利请求检查程序中,请求人有权以定见陈说书阐明自己的见地、要求和建议。当检查员预备驳回专利请求时,有必要预先将理由及支撑该理由的依据告诉请求人,并由请求人陈说对该理由的定见,方可宣布驳回决议,驳回决议中的理由不得包括未曾告诉过请求人的新的理由和/或新的依据。
(5)节省程序准则:检查员应当按照实用新型专利请求检查程序作业,并应当以最短程序结案。当专利请求需求驳回时,检查员能够不对格局问题进行检查,不用要求请求人补正其缺点,以节省检查员和请求人的时刻和作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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