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05:4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十一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议
(2000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作如下批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批改为:“树立外资企业,有必要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展开。国家鼓舞举行产品出口或许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第十五条批改为:“外资企业在同意的运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依照公正、合理的准则,能够在国内市场或许在国际市场购买。”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依据本决议对部分条文的次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依据本决议作相应的批改,从头发布。
( 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依据 2000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批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议》批改)
第一条 为了扩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答应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许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出资者)在我国境内举行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令在我国境内树立的悉数本钱由外国出资者出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树立外资企业,有必要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展开。国家鼓舞举行产品出口或许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国家制止或许约束树立外资企业的职业由国务院规则。
第四条 外国出资者在我国境内的出资、取得的赢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我国法令保护。
外资企业有必要恪守我国的法令、法规,不得危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施国有化和征收;在特别状况下,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对外资企业能够依照法令程序实施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 树立外资企业的请求,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许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检查同意。检查同意机关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起九十天内决议同意或许不同意。
第七条 树立外资企业的请求经同意后,外国出资者应当在接到同意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请求挂号,收取运营执照。外资企业的运营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树立日期。
第八条 外资企业契合我国法令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则的,依法取得我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检查同意机关核准的期限内涵我国境内出资;逾期不出资的,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有权撤消运营执照。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出资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兼并或许其他重要事项改变,应当报检查同意机关同意,并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改变挂号手续。
第十一条 外资企业依照经同意的规章进行运营处理活动,不受干与。
第十二条 外资企业招聘我国员工应当依法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招聘、辞退、酬劳、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稳妥等事项。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员工依法树立工会组织,展开工会活动,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供给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有必要在我国境内设置管帐帐簿,进行独立核算,依照规则报送管帐报表,并承受财务税务机关的监督。
外资企业回绝在我国境内设置管帐帐簿的,财务税务机关能够处以罚款,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能够责令中止运营或许撤消运营执照。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在同意的运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依照公正、合理的准则,能够在国内市场或许在国际市场购买。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的各项稳妥应当向我国境内的稳妥公司投保。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则交税并能够享用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资企业将交纳所得税后的赢利在我国境内再出资的,能够依照国家规则请求退还再出资部分已交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处理规则处理。
外资企业应当在我国银行或许国家外汇处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户。
第十九条 外国出资者从外资企业取得的合法赢利、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能够汇往国外。
外资企业的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理收入,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后,能够汇往国外。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运营期限由外国出资者申报,由检查同意机关同意。期满需求延伸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曾经向检查同意机关提出请求。检查同意机关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起三十天内决议同意或许不同意。
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停止,应当及时布告,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在清算结束前,除为了履行清算外,外国出资者对企业产业不得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停止,应当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刊出挂号手续,缴销运营执照。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据本法拟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 四十一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议
(2000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作如下批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批改为:“树立外资企业,有必要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展开。国家鼓舞举行产品出口或许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第十五条批改为:“外资企业在同意的运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依照公正、合理的准则,能够在国内市场或许在国际市场购买。”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依据本决议对部分条文的次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依据本决议作相应的批改,从头发布。
( 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依据 2000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批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议》批改)
第一条 为了扩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答应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许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出资者)在我国境内举行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令在我国境内树立的悉数本钱由外国出资者出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树立外资企业,有必要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展开。国家鼓舞举行产品出口或许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国家制止或许约束树立外资企业的职业由国务院规则。
第四条 外国出资者在我国境内的出资、取得的赢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我国法令保护。
外资企业有必要恪守我国的法令、法规,不得危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施国有化和征收;在特别状况下,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对外资企业能够依照法令程序实施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 树立外资企业的请求,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许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检查同意。检查同意机关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起九十天内决议同意或许不同意。
第七条 树立外资企业的请求经同意后,外国出资者应当在接到同意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请求挂号,收取运营执照。外资企业的运营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树立日期。
第八条 外资企业契合我国法令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则的,依法取得我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检查同意机关核准的期限内涵我国境内出资;逾期不出资的,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有权撤消运营执照。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出资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兼并或许其他重要事项改变,应当报检查同意机关同意,并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改变挂号手续。
第十一条 外资企业依照经同意的规章进行运营处理活动,不受干与。
第十二条 外资企业招聘我国员工应当依法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招聘、辞退、酬劳、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稳妥等事项。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员工依法树立工会组织,展开工会活动,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供给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有必要在我国境内设置管帐帐簿,进行独立核算,依照规则报送管帐报表,并承受财务税务机关的监督。
外资企业回绝在我国境内设置管帐帐簿的,财务税务机关能够处以罚款,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能够责令中止运营或许撤消运营执照。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在同意的运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依照公正、合理的准则,能够在国内市场或许在国际市场购买。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的各项稳妥应当向我国境内的稳妥公司投保。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则交税并能够享用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资企业将交纳所得税后的赢利在我国境内再出资的,能够依照国家规则请求退还再出资部分已交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处理规则处理。
外资企业应当在我国银行或许国家外汇处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户。
第十九条 外国出资者从外资企业取得的合法赢利、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能够汇往国外。
外资企业的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理收入,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后,能够汇往国外。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运营期限由外国出资者申报,由检查同意机关同意。期满需求延伸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曾经向检查同意机关提出请求。检查同意机关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起三十天内决议同意或许不同意。
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停止,应当及时布告,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在清算结束前,除为了履行清算外,外国出资者对企业产业不得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停止,应当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刊出挂号手续,缴销运营执照。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据本法拟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