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可以要求分公司按售价30%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00:54网友发问:
某公司下设两个非独立法人的全资子公司:A分公司在顺义,B分公司在大兴。因为各种原因总公司要求B分公司出产的产品按出价格的30%开(增值税发票)给A分公司,A分公司再按100%的出价格(开增值税发票)出售给客户。请问:B分公司给当地的国税(大兴区国税)少缴了增值税,而A公司却给当地的国税(顺义区国税)多缴了增值税,对B公司来说假如被查出来是虚开增值税发票,仍是偷漏了增值税。公司能这样做吗?
律师回答:
B公司给A公司按出价格的30%开具发票,需求区别是否实践发作了购买行为,假如实践发作了购买行为,并且B公司归于向A公司以正常出价格格的30%出售,所收货款与发票所列金额共同,均为正常出价格格的30%,则归于价格显着偏低,税务机关将按规则的办法从头确认价格计征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七条纳税人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的价格显着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出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则: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法令第七条所称价格显着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许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出售货品行为而无出售额者,按下列次序确认出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品的均匀出价格格确认;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品的均匀出价格格确认;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认。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本钱×(1 本钱赢利率)
归于应征消费税的货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本钱是指:出售自产货品的为实践出产本钱,出售外购货品的为实践收购本钱。公式中的本钱赢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假如B公司与A公司之间实践未发作购买行为,仅仅互开发票;或许B公司向A公司按正常出价格格实践收取了货款,仅仅在填开发票时按实践价格的30%开具,则均归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企业还应负有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的告诉》规则:
依据《决议》第一条规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归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品购销或许没有供给或承受应税劳务而为别人、为自己、让别人为自己、介绍别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品购销或许供给或承受了应税劳务但为别人、为自己、让别人为自己、介绍别人开具数量或许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践经营活动,但让别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