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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交材料要求及详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21:32
医疗事故技术判定提交材料要求及详单
一、判定材料要求:
1、当事人各方提交的材料一概用A4纸复印。
2、当事人要确保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3、因未按要求提交材料致使判定不能进行或不服判定结论的,由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事人一方承当职责。
4、医疗事故技术判定结束后,医患各方提交的各种材料复印件由医学会保存一份存档,其他退还给移送单位。
二、当事人各方提交的材料的阐明如下:
(一)、患方需求提交的材料:
1、医疗事故技术判定申请书或陈说材料7—9份(打印件需有患者签字、按手印);
2、患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患方的授权委托书(或与患者联系证明)1份;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7—9份;
6、住院病历复印件(含各医院就诊同一疾患的病历)7—9份;
7、确诊证明原件(故去患者需交逝世证明)及复印件7—9份;
8、判定需求的悉数什物材料(医学影像原片、病理切片、功用查看成果、查看陈说等);
9、其它需求提交的材料。
二、医疗机构需求提交的材料:
1、医疗事故技术判定申请书或陈说(辩论)材料7—9份(机打需盖医疗机构公章);
2、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经治医务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5、经治医务人员诊治通过7—9份(机打需盖医疗机构公章);
6、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7—9份;
7、住院病历原件及复印件7-9份;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9、判定需求的悉数什物材料(封存保存的液体、注射用物品及血液药物等);
10、其它需求提交的材料。
注:患者未逝世的,以上要求提交7-9份的按7份提交;患者逝世的,按9份提交,其他不变。
石家庄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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