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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如何进行股权出质才能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06:10
[案情]2006年3月6日,某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某化妆品公司(以下简称“化妆品公司”)签定《质押告贷合同》,合同约好:信用社借给化妆品公司人民币500万元,告贷利率按月利率14. 07%计;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本项告贷利率亦相应调整,告贷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00午3月6日起,生2007年3月5日止;化妆品公司赞同将其一切的某玩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玩具公司”)股份25万股质押给信用社。合同签定后,信用社依约将50(oo万元交给了化妆品公司。化妆品公司也将玩具公司股数为25万股股金收据交给信用社作质押。告贷期限届满后,化妆品公司未能践约还款,信用社多屡次催款未果,于2007年4月1日向法院申述,要求化妆品公司归还告贷本息,并就其质押的玩具公司法人股进行优先受偿。[争鸣]原告信用社提出,本社与被告化妆品公司签定《质押告贷合同》,该合同是两边实在意思的表明,内容并不违背法令强制性规矩,因而归于合法有用的合同,被告化妆品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好向我社逊本付思。一起《质押告贷合同》还约好被告化妆品公司将其持有的玩具公公司的25万股股份质押给我社,作为其告贷的担保,因而我社有权就该质押的股份进行优先受偿。被告化妆品公司提出,我公司的确与信用社签定了《质押告贷合同》,尽管合同中约好我公司将持有的玩具公司25万股股份质押给信用社,可是因为合同签定后,上述质押的股份并未处理登记手续,因而信用社不享有质押权,无权就该股份进行优先受偿。【法官点评】本案触及的是告贷人以其具有的股份出质的,应当通过何种程序才干确保股权出质的有用性。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矩: “下列权力能够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能够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产业权; (四)依法能够质押的其他权力。”可见,依法能够转让的股权能够质押。所谓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一切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建立的质押。依据《担保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矩,股权质押应当契合如下条件:首要,股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获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矩的规矩和程序参加公司业务并在公司中享有产业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力。正是因为兼备产业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能够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因而,判别某公司的股权时分能够质押时,有必要首要确认该股权是否能够依法转让。例如,如下景象中的股权因不具有可转让性因而不行作为质押的标的: 《公司法》第142条规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揭露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化状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能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矩。”其次,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矩实行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假如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好,应当依照《公司法》第72条规矩实行决策程序,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压就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得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确认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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