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的议事和表决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22:52股东大会的议事和表决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对股东大会的举行和表决作出如下规则:
(1)公司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抉择内容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招集程序、表决方法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或许抉择内容违背公司章程的,股东能够自抉择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恳求人民法院吊销。股东按照前款规则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应公司的恳求,要求股东供给相应担保。公司依据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董事会抉择已处理改变挂号的,人民法院宣告该抉择无效或许吊销该抉择后,公司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吊销改变挂号。
(2)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可是,公司章程还有规则的在外。(3)股东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则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则。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正公司章程、添加或许削减注册资本的抉择,以及公司兼并、分立、闭幕或许改变公司方式的抉择,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
(4)股东到会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可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抉择,必须经到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经过。可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正公司章程、添加或许削减注册资本的抉择,以及公司兼并、分立、闭幕或许改变公司方式的抉择,必须经到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经过。(5)股东大会推举董事、监事,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则或许股东大会的抉择,实施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推举董事或许监事时,每一股份具有与应选董事或许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具有的表决权能够会集运用。(6)股东能够托付署理人到会股东大会会议,署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托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7)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到会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到会股东的签名册及署理到会的托付书同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