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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时效的期间是多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19:15
收据时效的期间
收据时效(Aging notes),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地进行收据权力的行使的期间。这儿“收据权力的行使” 作广义解说, 既包含付款恳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使,也包含恳求承兑、恳求作出回绝证明书等。广义收据时效相应地也应包含行使收据权力的时效和保全收据权力的时效。通过必定的期间不行使收据权力或不保全收据权力,收据权力人对特定收据债款人不能有效地行使相应的恳求权,收据职责人当然得回绝其恳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据法》第17条规则,我国收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这三种期间,别离适用于不同的收据权力。
1、二年期间之适用。有以下三种目标:
(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力。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确保承兑和确保付款的职责,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许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
(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力。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当到期付款的职责,因而,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恳求权。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
(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力。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有必要承当付款的职责,持票人未依照本票上规则的期限提示见票恳求付款的,损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力,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2、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目标:
(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力。支票是托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当确保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职责,自己并不向持票人担负付出票面金额的职责,因而,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恳求权。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收据法》第17 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力,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赶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联系当事人的财产联系处于确认、安全的状况,为有力促进持票人赶快追索,收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刻。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收据以背书转让方法进入流转状况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开始背书人(也叫“榜首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许持票人之间,构成“前手、背工”联系,各国收据法上都规则,前手对背工承当担保职责,确保转让的汇票可以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可以得到付款,不然,背工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收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便是如此的规则。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自被回绝承兑或许被回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超越6个月时效期间的,追索权消除。
3.期间为3个月的时效,仅适用于再追索权
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清偿日或许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是经其他收据权力人追索而清偿了收据债款的收据债款人,获得收据后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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