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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存款婚后交给对方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9 22:36
2013年2月,王某与李某经过网络相识爱情并敏捷成婚。婚后,王某将婚前的10万元存款转至李某银行卡,并将工资卡也交予李某,由李某担任家庭全部开支。成婚一年后,二人因家庭小事胶葛不断,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李某返还其婚前存款10万元。李某赞同离婚,但称10万元存款已在一起日子期间耗费结束,不能返还。
本案中,尽管10万元存款系王某的婚前个人产业,但其自愿交付给妻子供夫妻一起日子运用,且在婚后日子中已将10万元耗费结束,故王某不得再建议李某返还该10万元存款。
1.讼争存款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十九条规则,夫妻一方一切的产业,不因婚姻关系的连续而转化为夫妻一起产业。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本案中的10万元存款确系王某婚前所得。尽管金钱系种类物,但10万元存款能够经过账户上的流通加以区别,王某与李某成婚并不必定导致个人产业与夫妻一起产业相混淆,因而能够确定10万元存款系王某的婚前个人产业。
2.对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另一方行为的定性
怎么定性王某婚后将存款交给李某的行为是本案的要害。原告建议该行为系保管行为,但未举证证明。法官应经过日子知识来探求当事人的实在意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李二人没有关于产业的特别约好,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一起日子。王某将婚前存款交给李某系其对个人一切的产业的自愿处置,王某在施行该行为时未清晰约束李某的处置权力。二人系夫妻关系,王某能够预见到李某或许对上述存款进行处置却仍交予她,很难被理解为仅要求李某对其婚前产业进行保管,故王某关于保管行为的建议不能成立。已然王、李二人有李某管钱的组织,且婚后二人一起日子必定会发生资产耗费,则将王某婚前存款婚后交付给李某的行为视为王某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一起运用的观念最符合常理。
3.离婚时对上述金钱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则,婚前个人产业在婚后一起日子中天然毁损、耗费、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一起产业赔偿的,不予支撑。参照上述规则的立法精力,婚前个人产业在婚后一起日子中已正常耗费的,一方不得建议另一方予以补偿或许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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