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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设立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06:15

担保公司是为借款人处理个人住宅贷款供给专业担保,收取服务费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
建立担保公司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有自己的称号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有本钱;
4.有必定数量的周转住宅;
5.有习惯工作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6.有契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
7.契合《公司法》和相关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担保公司的实有本钱以政府预算赞助,财物划拨以及房地产骨干企业认股为主,钱银形状的实有本钱应当存入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独资银行,或发放由担保公司供给住宅置业担保的个人住宅贷款的其他银行。贷款人不得在担保公司中持有股份,其工作人员也不得在担保公司中兼职,一起建立内部监督机构,担任对内担保运营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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