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00:38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王东会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依照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能够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的景象在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由此能够看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一般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只要在极特别的情况下在外。在本案中你能够提出相关依据证明你老公所借的债款不是用于一起生活,而是其自己的债款,应由其自己归还,此外,假如你有依据证明你老公假造夫妻一起债款。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离婚时,一方假造债款妄图侵吞另一方产业的,切割夫妻一起产业时,对假造债款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产业。